试用期打工人最揪心的事是什么?当然是转正结果!眼看试用期进度条即将拉满 就差转正这临门一脚 万万没想到公司通知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不少小伙伴一头雾水 试用期内单位随意辞退员工 到底合不合理 话不多说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 ●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中,小高在试用期间,确因各种原因未能产生销售业绩,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一,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试用期销售月度考核表》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对小高进行了规范考核且小高得分不符合要求。第二,用人单位自身的《销售人员工作手册》明确规定“试用期内,销售人员不设定销售任务”,该规定与事后以“无销售业绩”为由主张小高不符合录用条件自相矛盾,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有悖其制度规定。第三,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即便认为小高存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往 期 推 荐 01 1000人!比亚迪成都工厂急招大批操作工 02 警惕求职陷阱之“招转培” 03 社保卡隐藏技能解锁!逛景区直接刷它就对啦
原始链接: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