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营商服务站

我的收藏

    我的订阅

    政策动向

    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区域壁垒的反垄断执法破除路径

    提要2026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将“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区域壁垒”列为重点之一,集中纠治这一长期困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顽疾。

    2026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将“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区域壁垒”列为重点之一,集中纠治这一长期困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顽疾。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通过案件经验交流对执法实践进行系统总结,为深入推进相关执法工作积累了经验。0 1 典型案例 广西某市交通运输局出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部分规定,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初次进入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无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评价结果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最高为 A 级。

    该规定将本地施工情况和评价结果作为限制外地企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条件,限制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四川某市住建局2025年修订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评分标准中将本地业绩、本地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与本地经营者组建联合体作为信用评价加分项。《信用评价办法》设置的歧视性标准,使得外地企业难以获取与实际表现相匹配的信用评分,并在本地经营活动中面临隐形门槛,无法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江苏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25年上半年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附件“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安全部分”第1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子项目“获得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该项目仅在全国个别省份(山东、江苏、浙江等)开展过评选,并非全国统一的、固定的活动评比项目。《信用评价通知》中设定歧视性信用评价指标,并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工作,限制外地经营者在评标中获得加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公平参与该市建筑业市场竞争。

    新疆某市住建局出台《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设置“外地企业迁入或设独立法人方可享2年培育期”“AAA 级免交投标保证金”等条款,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平等享受优惠政策。2024年8月又印发《信用评价标准》,将“市级标准化考评优秀”“本地建筑奖项”“本地表彰”等已在本地开展工程项目的企业获取的荣誉设为加分项,形成对新进入企业的隐性歧视。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

    0 2 聚焦重点,综合施策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七条新增款项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均明确禁止将本地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差异化信用评价,影响外地经营者公平参与招投标,为清理信用评价领域隐性壁垒提供了直接的制度依据。2026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专项行方案,组织全系统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将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隐性壁垒列为四类重点堵点之一,进一步加大执法、审查、抽查力度,依法从严纠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信用评价领域行政性垄断执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各地以个案查处为突破口,从文件条款、评分指标、企业得分、招标范本到系统逻辑,逐环穿透,让一度隐蔽难辨的“软门槛”显形、失效。查办此类案件的意义,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和反行政垄断执法开始走向“深水区”,直面隐性规则设计这一深层堵点;其二,推动招投标活动回归质量、服务和价格的本源竞争;其三,防止信用评价体系被地方保护逻辑裹挟而异化为地域歧视的新外衣。实践充分证明,专项行动精准回应了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执法的深度衔接。0 3 执法攻坚,以案促改 注重穿透审查,破除隐性壁垒。信用评价类行政性垄断案件往往不表现为“本地企业优先”等显性表述,而是通过看似中性的技术指标形成排外效果。

    四川执法案件中,信用等级A、B、C、D的划分看似合理,但A级企业中本地企业占比极高。注重全链取证,夯实证据根基。行为的违法性最终体现在对市场竞争的损害上,这需要全链条分析信用评价指标设置、信息采集、得分比较、结果应用等环节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江苏执法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从指标的普适性、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到应用的规范性逐环排查,为“损害因果链”的构建提供了范例。具体执法中,评分明细、分段分布、本外地企业得分差异等数据均为关键证据,需横向比较不同企业在各项指标上的得分差距,纵向比较规则出台前后的中标情况和市场份额变化,方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注重精准施策,把握执法尺度。

    信用评价类案件的违法形态多样,成因也各不相同,执法工具的选择应有所区分,合理运用比例原则。0 4 深化治理,回归本位 持续聚焦高发领域。住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是信用评价类行政性垄断的高发地带,紧盯“信用评价+招投标”这一组合模式,持续查处和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清晰的规则指引,让各地明确哪些指标不能设、哪些权重不能加,是压缩此类违法行为生存空间的有效路径。强化源头审查防控。多起案件的共同教训是违规文件在出台前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虽有审查却只停留在格式合规层面。对评价指标是否具有排外效果缺乏实质判断,部分地方甚至将信用评价办法视为单纯行业管理规范,认为无需审查,这恰恰是问题产生的制度性漏洞。

    我们应当推动各地切实提升对信用评价、行业监管类文件的审查精度,在文件出台前重点审查指标设定是否对外地企业构成不合理竞争劣势,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引入智能审查系统辅助筛查,从制度源头预防地域歧视风险。破解跨区域互认障碍。跨省信用信息不共享、业绩奖项不互认,是各地信用评价标准分化的客观原因,也是隐性壁垒赖以生存的土壤。省际数据不共享、基层窗口流程理解不一等问题,表明技术壁垒与制度壁垒往往相互交织。我们只有加快推进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推动资质等级、奖惩记录等核心信息跨区域归集与互认,让企业在不同省份取得的业绩都能得到公平认可,才能有效铲除地域性信用壁垒的生存根基。推动执法与行业治理衔接。

    专项行动执法案件中的信用评价体系由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为此,市场监管部门系统内保持了上下联动,执法标准统一,对外加强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则协调,推动竞争政策理念融入行业信用管理规则的制定。2026年6月,八部委颁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及时清理和纠正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置交易壁垒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常态化沟通和线索移送等配套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信用评价类案件执法实现了从个案纠偏到制度预防的转变,在部门协同中形成治理合力。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2026年第 16 期

    原始链接: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