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期处长讲政策问答摘编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已成功举办9期“政企面对面——处长讲政策”宣讲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受到广大民营企业热烈响应,企业家们立足生产经营实际、聚焦政策落地见效,提出一系列亟需解答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畅通政企常态化沟通渠道,做实做细政策答疑解惑,更好回应企业诉求、破解发展难题,省民促中心系统梳理本期宣讲核心内容,结合省直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对企业集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归集梳理、精准答疑,汇编形成本政策问答摘编,助力民营企业学政策、懂政策、用政策,切实把惠企政策转化为发展实效。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助力企业安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 涉企检查适用范围边界,作为个体工商户是否会涉及被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界定主体范围: 1.直接适用本意见的涉企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企业;2.不适用本意见的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3.参照本意见执行的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问题2: 哪些单位可以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可到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合法主体分为三类: 1.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3.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需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必须对外公开,受委托组织不得再转委托;严禁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单独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四类主体: 1.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指挥部等);2.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
3.市场化外包中介服务机构;4.临时人员、网格员、辅助工作人员。该类人员仅可随同持证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辅助工作,无权单独开展检查、取证、询问。企业现场核验执法人员资质完整判断标准: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2.执法证件所属单位具备本次检查事项对应的法定监管执法权限;3.除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需出具书面涉企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法定依据、检查内容等;4.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单独进企业实施检查,但可接受委托为执法主体提供技术支撑、技术服务。问题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是如何确定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严格按照依法设定、动态清理、公开公布三项核心规则确定,清单未经公布,一律不得实施检查。1.依法设定(源头管控)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检查事项,杜绝随意增设检查。2.动态清理(精简优化) 建立常态化定期清理机制,检查事项满足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整、取消或暂停适用 : 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②法定依据废止的、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多部门交叉重复的;
③虽长期实施但无监管实效、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3.公开公布(社会监督) 所有合法检查事项统一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对外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部本级事项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布本地区事项清单;实行垂直管理,以及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本领域事项清单。清单公布要求:有明确法条依据的事项逐项列明条款;仅笼统规定“监督检查”的条款,不做重复性工作,可在已经公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清单上备注文字说明(如上述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检查事项);清单完整载明检查主体、事项、依据、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
问题4: 涉企行政检查采用哪些优化检查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通过非现场优先、联合检查、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控制频次上限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多类优化方式减少入企频次、降低企业负担,核心方式如下: 1.优先推行非现场监管,最大限度少上门 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大数据智慧监管等方式完成监管的,不得开展现场入企检查,从源头减少对企业的打扰。
2.落实“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避免多头检查 推行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即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避免定向高频检查。3.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减轻企业负担 梳理归并多领域检查表单、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4.设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总量管控 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检查频次上限;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设定年度检查次数上限,检查频次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5.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落实无事不扰 建立全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按不同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企业规模、信用状况、行业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守法诚信、低风险企业大幅降低抽查比例与频次;高风险、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配套减负约束: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严控全域全覆盖专项检查,杜绝运动式、一刀切检查;推行“扫码入企”全程留痕,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问题5: 作为企业该如何用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政策,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
企业可运用国办发〔2024〕54号文维护自身经营权益,牢记维权“五个要”操作规范: 1.吃透政策,守住底线 主动查阅本级公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行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分级分类监管规则,牢记刚性要求: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行政检查;推行联合检查、非现场优先,严禁多头、重复、运动式全覆盖检查;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文件管理,清楚区分合法常规检查与违规乱检查的边界。2.现场核验,辨明资质 执法人员入企先核验三项内容:到场不少于2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持证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可扫码核验执法身份;查看涉企检查通知书,核对检查事项是否在公开清单范围内;拒绝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检测中介、无执法证网格员、临时工单独开展检查。
3.全程留痕,保存完整证据 妥善留存全部纸质文书: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检查记录表、整改告知、检查结论文书;同步留存电子证据:现场录音录像、证件拍照、扫码记录、多次上门检查台账、执法人员沟通记录,纸质、电子材料长期备份保管。4.依法维权,选准正规渠道 遇到下列违规检查行为可维权:无清单事项检查、单人执法、超出年度检查频次、多头重复上门、无手续突击检查等。维权渠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属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存在执法违纪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检查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交完整留存的证据材料。注意: (1)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可及时报告后补办手续;
(2)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入企检查,可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5.主动合规,良性配合 常态化对照监管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完善台账资料;对手续齐全、主体合法、事项合规的行政检查主动配合,不无故阻挠、拒绝执法,形成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的良性互动。问题6: 天府入企码目前在全省的推广情况?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2025年3月上线运行“天府入企码”,先后在攀枝花、绵阳、眉山、遂宁、乐山试点运行,其他地区也自行推广使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迭代优化、持续升级,目前,全省各级执法部门开展亮码检查38万次,企业自愿扫码28万次,实施联合检查3.7万次,通过全程留痕管控多头、重复、无依据检查,提升监管质效,减轻企业负担。《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列为评标重要标准,对未参评企业是否构成市场限制?
该信用评价机制以守信激励为导向,不存在对未参评企业的从业限制,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保持开放包容,具体政策规则如下: 1.信用评价仅为评标差异化激励,非准入门槛 信用评价结果仅在招投标环节实施阶梯加减分,无任何文件规定未参评企业不得在四川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不设置市场禁入限制。所有企业参与项目的法定底线为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省内、省外企业同等适用。2.未参评企业可正常参与投标,不丧失投标资格 未在信用平台填报信息、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系统统一默认信用等级为BBB级,提交平台信用查询记录即可获得基础分值,完整参与评标流程,不会被排斥在投标环节外。外省不熟悉政策的企业无需担心因未参评无法承接项目。
3.参评填报是公平竞争激励举措,主动守信可享红利 政策鼓励参与政府投资地灾项目的企业主动在信用平台完善信息、参与评价。完成信用建档评级的企业,可享受评标加分、投标报价价格折算等守信优待;未参评企业无法享受上述激励红利,属于差异化正向激励,并非限制性处罚。4.政策初衷 推行信用评价是为了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规范经营、守信履约的企业给予评标倾斜,引导行业良性发展,不设置排他性壁垒。问题2: 企业提供人民银行备案机构出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报告,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框架下,是否予以采信、作为行业良好行为加分佐证?
不予采信,该市场化信用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地灾项目招投标中良好行为加分依据,政策依据与核心理由如下: 1.制度仅认可行业专属信用评价体系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4号)规定,评标环节加分、等级认定,仅采信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生成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未将人民银行市场化第三方信用报告纳入加分佐证材料范畴。2.两类评价标准、考核维度完全不互通 地质灾害防治属于高风险特殊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配套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是结合多年行业监管、项目实操经验定制,核心考核企业在地灾项目中的履约管控、工程质量、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实绩等专业维度。
人民银行备案机构出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聚焦企业财务状况、信贷履约等通用金融信用指标,不覆盖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履约、工程管控能力,二者评价维度、适用场景无法等同。3.区分通用信用参考与评标加分材料 人民银行市场化信用报告可作为企业整体社会信用情况的一般性参考,但不满足地灾行业专项信用加分的法定材料要求,不能折算为行业良好行为分值。问题3: 跨市承接多个地灾项目,检查频次上限、信用评级是否按企业整体统一核算?一个企业主体在四川境内从事地灾防治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监管评价,在不同区域的项目信用扣分项都统一算在同一个主体上,统一核算信用分值。两个月检查一次,避免频繁检查。
问题4: 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办理信用修复需准备哪些材料?修复完成后多久恢复信用分值、解除招投标限制?信用修复分纠错申请修复、评价周期自然重置两种情形,材料、分值恢复规则区分如下: (一)信息有误、记录错误的主动纠错修复(需提交材料,仅针对信息失真情形) 1.受理单位: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修复申请。2.必备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能够证明失信记录存在错误的佐证材料。3.办结时效:省厅审核通过后,平台即时修正信用分值。
(二)企业真实存在不良行为扣分、信息无错误(无主动修复渠道,依靠两年评价周期自动重置) 1.评价周期实操规则 全省信用评价实行两年一个完整评价周期,新周期启动后平台统一重置基准分值,上一周期内满一年的不良扣分自动清零,无需企业提交任何修复材料。2.周期内约束规则 ①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1年,公告期满后平台不再对外公示该条记录,但对应扣分效力持续至两年评价周期结束;②跨评价周期的不良行为扣分在下一个评价周期继续有效;③企业信用等级降级后1年内不得申请信用升级,降级满1年且进入新评价周期,方可随周期重置恢复分值;④分值完成重置后,招投标差异化限制同步即时解除,无额外等待期;
⑤涉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期限与市场禁入期限保持一致,不适用1年公告期标准;⑥若失信行为属实、记录无误,不存在主动提交材料修复扣分的途径,仅能等待评价周期自动重置分值。问题5: 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信用评价中加分的依据有哪些?信用评价加分统一依据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文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良好行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作为固定加分项,单个两年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为50分,分为两大法定加分类别,具体依据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表扬类依据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出具的地灾防治专项表彰、正式表扬文件: 国家级表彰/表扬文件:每件加2分;
省级表彰/表扬文件:每件加1分。(二)地质灾害领域相关科技获奖证书依据 仅限于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直接相关的各级科学技术奖项证书,分级计分: 国家级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每项加4分 二等奖:每项加3分 自然资源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进步类奖项 一等奖:每项加2分 二等奖:每项加1分 申报流程:企业取得上述表彰、获奖证明材料后,可主动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佐证材料,申请对应信用分值调整;分值上限:同一评价周期内,所有良好行为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50分;适用边界:仅认可上述两类行业专项良好行为,人行市场化信用评级、通用行业荣誉不纳入加分依据。
原始链接:四川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