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2015-06-08 · 收录:2026-1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行使处罚裁量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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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2015-06-08 · 收录:2026-1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行使处罚裁量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原发布:2021-12-31 · 收录:2026-1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各级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权行使。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原发布:2023-03-27 · 收录:2026-1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适用于上海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层设定条件、配套教育约谈机制的做法,需具备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权限。
原发布:2025-02-19 · 收录:2026-1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沪苏浙皖四部门于2025年1月23日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人社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沪苏浙皖四地人社部门统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标准,覆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女职工保护、职业中介等6类情形,并明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可研究借鉴跨省域统一裁量基准的协同机制,需具备区域协作授权和统一执法标准等条件。
原发布:2025-02-25 · 收录:2026-1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沪人社规〔2023〕3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档设定改正期限、金额门槛和协商程序等适用要件。
原发布:2026-09-10 · 收录:2026-09-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美丽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出到2030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降至25.2微克/立方米等约束性指标。规划部署全域协同建设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和“美丽细胞”,推进碳市场改革、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及蓝天、碧水、净土、近岸海域和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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