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印发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省级一揽子涉企政策,融资、税费、采购、用地多线并进,可研究借鉴首贷奖励与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的财政配套机制,需具备省级财政与市县联动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省级一揽子涉企政策,融资、税费、采购、用地多线并进,可研究借鉴首贷奖励与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的财政配套机制,需具备省级财政与市县联动条件。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鄂政办发〔2023〕6号),2023年4月3日发文、4月1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明确期限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涵盖技改贷款贴息、稳岗留工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出口退税融资、减税降费、应急转贷及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等,要求各责任单位制定分项实施细则并纳入省政府督查。原文未说明各项措施的实际兑现结果。
湖北省以接续政策形式集中安排技改贴息、稳岗补助、出口退税融资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等机制,可研究借鉴其分项实施细则、资金预拨清算和跟踪督办安排,但落地效果取决于市县配套与财政承受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2号公布《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经2023年11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依法设立或投资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
省级政府规章系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可研究借鉴其将公平竞争审查、涉企检查清单管理、政务失信惩戒等写入规章的做法,落地需配套地方立法权限和执法资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从政策体系强基、信用湖北建设、市场化改革示范、法治化建设升级、国际化合作促进五方面部署任务,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
湖北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推出“五大行动”,覆盖政策体系、信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五方面,可研究借鉴其将改革成果以文件固化并全省推广、企业诉求闭环管理等机制,需注意省级统筹与市县落实的权限和资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