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与确认程序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20号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20号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税〔2009〕1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省级一揽子涉企政策,融资、税费、采购、用地多线并进,可研究借鉴首贷奖励与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的财政配套机制,需具备省级财政与市县联动条件。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鄂政办发〔2023〕6号),2023年4月3日发文、4月1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明确期限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涵盖技改贷款贴息、稳岗留工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出口退税融资、减税降费、应急转贷及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等,要求各责任单位制定分项实施细则并纳入省政府督查。原文未说明各项措施的实际兑现结果。
湖北省以接续政策形式集中安排技改贴息、稳岗补助、出口退税融资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等机制,可研究借鉴其分项实施细则、资金预拨清算和跟踪督办安排,但落地效果取决于市县配套与财政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