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9月22日印发《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京知局〔2026〕108号),经市政府同意,规划期覆盖“十五五”时期,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到2035年高质量建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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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9月22日印发《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京知局〔2026〕108号),经市政府同意,规划期覆盖“十五五”时期,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到2035年高质量建成的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6年7月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围绕统一登记对象、类型、流程、审查标准、效力和系统“六统一”,对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设作出系统性安排。深圳数据交易所表示将全面对标《指引》要求,完善内部登记管理办法与操作规范,把好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权属明确性审查要点,并推进登记结果跨区域跨主体认可采信,推动“一次登记、全国通用”落地。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确立合理审慎的登记审查原则,明确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产权明确性三个维度开展审查。上海数据交易所表示将落实《指引》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数据产权登记,推动登记凭证全国互认和“一次登记、全国通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作为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机构之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严格遵循《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建立“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标准化流程,覆盖初次、转让、变更、续期、注销五类登记,并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今年7月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确立“一次登记、全国互认”原则和登记对象、类型、流程、标准、效力、系统“六统一”,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进入实质运行阶段。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6〕99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采取资助和后补贴两种方式,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转化运用、保护能力、服务效能和金融创新等方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可研究借鉴其“资助+后补贴”分类扶持与3个月办结、尾款验收后10个工作日拨付的时限安排,前提是配套实施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与绩效目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9月7日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构建“质押融资+保险保障+证券化”一体化支持体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以财政后补贴方式覆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和证券化三类环节,明确了贴息比例、单户上限和风险补偿分担规则。可研究借鉴其按机构承担风险比例补偿、同一质押登记只补一次等约束设计,需具备相应财政资金和质押登记核验条件。
国务院令第842号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经2026年7月10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保护期为10年,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将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集成电路纳入保护,明确登记、保护期与侵权赔偿规则,可研究借鉴其将新型技术形态纳入既有知识产权框架的立法方式,需以法定修订程序为前提。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30号),对2026年至2030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国际合作作出部署,提出到2030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规划覆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与信用监管全链条,其中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前置、代理机构分级分类评价等机制有具体抓手;地方可研究借鉴相关试点经验,但需具备相应法定权限与数据条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提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主线,覆盖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荒漠等各类自然资源及国土空间,明确到2030年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于2026年5月22日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2号),提出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城市更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印发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涉及存量土地盘活、不动产登记优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制度安排,对涉企用地和产权服务有直接影响。可研究借鉴过渡期用地政策、多部门并联审批等机制,但需地方立法权和财政条件支撑。
国务院令第83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部旧规。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以第839号令公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细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续期核减、生态修复与储备制度,矿业权人可关注出让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许可审查15个工作日等程序性安排;可研究借鉴其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与补偿机制,但需以法定权限和配套办法为前提。
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全过程须将安全作为产权制度建设前提: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的数据须依法取得授权或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方可流通,需求方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严禁滥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就衍生数据产权配置作出解读,明确数据处理者通过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实质改变并显著提升价值的,享有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衍生数据需具备显著性和增值性,产权归属一般可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25年7月国家数据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专门设计衍生数据示范条款,主体可使用《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产权。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针对多份数据融合利用中产权如何配置的问题,国家数据局政策解读指出,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开发数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融合后数据产权配置的,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各方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针对企业委托云平台存储数据、政府部门委托软件企业开发电子政务系统等委托处理情形,政策解读明确: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人对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也不能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债务清偿或破产清算。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针对农场主租用设备采集耕作数据、设备商希望用于改进产品等场景,政策解读明确数据处理者是能自主决定处理方式和处理目的的主体,信息主体是数据所承载信息的来源者。据此作出两方面权益安排: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信息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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