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加快词元经济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加快词元经济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围绕词元工厂建设、质量评测与分发平台、智能体应用、国际合作、数据本体技术及算力金融、人才培训等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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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加快词元经济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围绕词元工厂建设、质量评测与分发平台、智能体应用、国际合作、数据本体技术及算力金融、人才培训等作出安排。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北京市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资源池征集,面向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提供人工智能咨询规划、交付实施、运营管理、安全治理及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申报单位须于10月15日前向所在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各区于11月6日前初审推荐,市级评审拟于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12月1日前向工信部报送资源池及服务团信息。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面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开展资源池征集,明确服务类型、人员与案例门槛及区级初审、市级评审流程,可研究借鉴其以服务团形式整合算力、数据、终端等上下游的做法,需具备相应申报条件和评审组织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四川省气象信息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70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从事专业专项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推动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气象信息服务合作。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14日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2026—2030年)》(京政发〔2026〕21号),面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市属机构,提出到203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6万亿元左右、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65%左右、服务进出口额突破1.5万亿元等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明确2026—2030年服务业扩能提质的目标与分业任务,其中算力券、模型券、服务券支持方式及跨部门融合业态审批清单化管理等机制,可研究借鉴;落地需地方财政资源与数据、算力条件支撑。
国家数据局今年7月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确立“一次登记、全国互认”原则和登记对象、类型、流程、标准、效力、系统“六统一”,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进入实质运行阶段。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院长胡坚波在人民网“数据大家谈”栏目解读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路径,指出数据流通包含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多种形态,规模化货币交易并非主流,产业链“数据价值共创”是当前主要形态。他介绍“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制度,明确不存在普适性统一定价模型,并提出企业数据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三步走”路线图,中小企业可借助可信数据空间、API调用等参与数据要素市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川办发〔2026〕25号实施意见,就加快推进通道网、物流网、数联网“三网”融合提出部署,明确夯实融合基础支撑、打造智慧协同生态、培育应用场景及保障措施,由交通运输厅牵头、清单化项目化推进。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发布专家解读,王钦敏系统梳理数字中国建设从“数字中国建设”提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522”框架到组建国家数据局的制度演进。文章指出“数据二十条”初步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梁八柱”,2025年6月国务院颁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并分析数据供给、流通、生态三方面瓶颈及“十五五”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并发布《全国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目录1.0》,涵盖企业名单与科创属性、进出口、投融资、经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需求等8大类、26个数据指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6年7月2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发改〔2026〕1185号),并于7月23日发布政策解读,围绕基础模型能力、底层共性技术、原生应用与标杆场景、智能终端融合、OPC创新创业、Token经济、安全治理、要素保障、开源开放及保障措施共10个方面部署重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于2026年6月20日印发《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信管〔2026〕15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该通知由全国工商联网站转载自中国政府网,正文未提供实施意见的具体条款、适用对象及实施条件,企业影响和地方可借鉴机制原文未说明。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于2026年6月18日印发《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处理活动,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由相应国家局按职责负责。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与风险评估要求,明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的报告与演练义务。地方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级目录动态管理和检查结果互认机制,但需具备相应监管权限与专业评估机构条件。
国家数据局近日正式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爱学撰文解读,称《指引》明确登记机构条件、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登记审查等内容,登记服务覆盖申请、审查、存证、查询、异议处理等环节。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财政部制定并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供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及数智化建设要求,并规定采用该模式不改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商务部等8部门于2026年6月9日发布《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消费”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提升人工智能+商品消费、扩大人工智能+服务消费、推动人工智能+商业创新、加强推广和优化环境等方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意见由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围绕人工智能与消费融合提出商品供给、服务消费、商业创新、环境优化等方向,其中财政资金支持、应用场景开放清单、集聚区布局等机制对地方制定配套措施有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协同和场景对接做法,但需结合本地产业基础与财政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建办〔2026〕32号通知,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赋予房屋建筑唯一身份标识,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完成赋码落图,住宅建筑赋码到套(户);到2027年底实现新建房屋建筑赋码落图全覆盖,到2030年底前全面建成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数据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面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个专项行动,提出到2028年底建成一批经过应用验证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等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印发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六个专项行动并明确2028年底目标,其中数据标注先行先试、数据集测评互认、资产化试点等机制对地方布局数据产业有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配套措施与资金安排方式。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促进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行动方案》(国能发科技〔2026〕34号),聚焦保障算力设施能源供给、推动算力设施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算力电力高效经济协同、开放能源领域人工智能高价值应用场景、挖掘能源领域数据价值、强化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模型创新等方面部署29项重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新加坡政府宣布,所有GST登记企业须接入InvoiceNow网络并直接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发票数据,自2028年4月起至2031年4月按年营业额分四批逐步实施,预计新增约9万家企业接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新加坡分阶段将电子发票数据直报要求扩展至全部GST登记企业,并按年营业额由小到大排定时间表,配套过渡补助与免费方案。可研究借鉴其按企业规模分批推进、以补助降低接入成本的机制,需具备全国性电子发票网络和税务系统对接条件。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国数政策〔2026〕6号),明确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三类机构的差异化功能定位,提出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等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意见首次系统界定数据交易所、平台企业、数据商三类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并明确到2029年底的能力提升目标。地方可研究借鉴其分类施策思路,但需具备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能力和跨部门协同监管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规定汽车数据出境活动管理方式和适用条件,提出九类豁免情形,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联网运行等业务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明确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三种管理方式及保护要求。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八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明确九类豁免情形并按业务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为汽车企业数据合规出境提供操作依据。可研究借鉴其按场景分类判定与豁免清单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数据分类分级和安全管理能力。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医疗保障、气象服务领域“数据要素×”典型场景指引》(国数综政策〔2025〕12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医疗保障局、气象局参照执行。该指引依据《“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编制,旨在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国数科基〔2025〕70号),面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提出到2027年建成一批数据科技创新平台、初步建立数据驱动的产业创新体系,到2030年数据领域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意见部署加强关键数据技术攻关、试验验证和规模化应用,培育创新平台与科技领军企业,并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印发《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指导地方、行业、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探索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提出2027年初步构建、2030年基本建成的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指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多部门印发,明确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鼓励各方先行先试并设定2027年、2030年阶段目标,可研究借鉴其“多方报送、国家整合、统一发布、动态反馈”的集成共享机制,落地需统一数据结构和接口标准及数据安全制度配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发改数据〔2025〕1425号文件,面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高校,部署加强数据要素学科专业建设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今年7月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并于近期启动首批试点,明确12家中央企业为试点牵头单位,联合民营企业、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等共同承担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十部门于2025年11月3日印发《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发改数据〔2025〕1387号),提出建立国家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完善物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打通多式联运数据堵点等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明确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授权运营分类分级定价及多式联运数据堵点打通等机制,对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具有制度意义。地方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管理和授权运营定价规则,但需具备数据归集共享基础和跨部门协调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以问答形式,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平台内店铺注销、经营者变更、唯一标识码变更、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报送顺序、小程序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收入确认时间、刷单收入能否剔除、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报送等10个常见问题作出解答。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近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支持北京市率先试行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协定〉工作方案》,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就方案进行解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支持北京率先试行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协定》,41条措施覆盖贸易数字化、数据治理、数字消费、电信开放和国际合作,可研究借鉴其将国际规则落地为地方措施并形成可复制经验的路径,需关注试点授权和北京既有基础条件。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和数据中介4类场景,供数据市场经营主体使用,4类合同均约定数据产权安排、安全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通用条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提供、委托处理、融合开发、中介四类场景,以标准化条款降低交易成本、预防纠纷。地方可研究借鉴其按场景分类制定合同范本、依托数据交易机构推广的做法,需具备数据交易机构或试点载体等条件。
6月24日,国家数据局举办“数据要素×”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介绍“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及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气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出席并答问。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启动地方分赛报名,参赛队伍可通过大赛官网或地方分赛平台报名。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表示条例将推动打破“数据孤岛”,破解“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难题。条例明确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无条件共享类数据1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类1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要求及时完整回流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条例属国务院层面政务数据共享制度安排,明确目录管理、共享答复时限和争议处理机制,可研究借鉴其权责划分与回流机制,但落地需配套目录标准和数据条件。
2025年施行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确立“一数一源”“目录管理”等原则和“全国统一、分级管理”的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通过目录动态更新与共享责任清单,将共享义务由“软约束”转为“硬指标”。条例要求建设国家及地方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规范共享申请、审核、提供流程与时限,并实行数据分类分级、脱敏加密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新华社6月3日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明确政府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和安全保障制度,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规定通过共享能获取的数据不得向企业重复收集,无条件共享申请1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10个工作日内答复。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条例确立政务数据统一目录、分类共享和限时答复机制,企业办事中重复提交材料问题有望从数据源头缓解。可研究借鉴其共享申请1日、10日答复时限及目录动态更新规则,但落地需地方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和平台对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