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2026-08-28 · 收录:2026-10-01
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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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贷款首次有专门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入库、现金流覆盖本息、资金封闭运行等条件,并禁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可研究借鉴项目库与资金监管账户联动机制,前提是项目具备经营性收入和市场化运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