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2026-08-27 · 收录:2026-10-01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进行修订,形成《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并予印发,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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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由暂行办法修订为实施办法,明确投保限额、费率浮动与报备要求,可研究借鉴其以保险替代职业风险基金的衔接机制,需具备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保险机构承保能力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