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2026年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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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2026年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9月7日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构建“质押融资+保险保障+证券化”一体化支持体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以财政后补贴方式覆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和证券化三类环节,明确了贴息比例、单户上限和风险补偿分担规则。可研究借鉴其按机构承担风险比例补偿、同一质押登记只补一次等约束设计,需具备相应财政资金和质押登记核验条件。
9月3日,贵州省2026年首笔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落地,中国进出口银行贵州省分行向贵州江山磷化工综合利用项目投放1.26亿元,专项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预计带动有效投资36.14亿元。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三方协同联动机制,聚焦项目谋划、申报、审核全链条精准辅导,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T320-2026,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原标准JGJ/T320-2014同时废止。该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贷款人向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发放的商品住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建设贷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办法以主办银行和项目资金封闭管理为核心,将开发贷款与单一项目风险绑定,并明确贷款期限上限与白名单报送要求。地方可研究借鉴主办银行确定、资金账户归集及受托支付等机制,但需具备相应监管授权和银行协同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银发〔1998〕190号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要求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两部门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并规范带押过户、受托支付及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开展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贷款业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商业地产贷款首次以专门办法统一规则,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和分城发放要求对房企融资与银行风控影响直接,可研究借鉴其项目单独建账与封闭账户机制,落地需银行系统改造和属地监管配套。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同时废止银监办发〔2008〕265号、银监办发〔2010〕54号、银监发〔2009〕84号三份文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房地产信托业务首次形成统一监管规则,明确准入条件、资金封闭管理和集中度上限,可研究借鉴其项目制资金封闭管理与主办银行三方合同机制,但需具备相应监管评级和信息系统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首次有专门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入库、现金流覆盖本息、资金封闭运行等条件,并禁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可研究借鉴项目库与资金监管账户联动机制,前提是项目具备经营性收入和市场化运营主体。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涵盖总体要求、支持合理融资、优化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适用于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活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四部分十二条意见,明确融资方式从主体信用转向项目情况,并同步强化准入、信息披露与募集资金穿透监管。可研究借鉴其“基于项目”融资与风险预研预判、退市及违约债券处置的衔接安排,落地需证券监管权限与地方风险处置协同。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限额、报备时限和监管分工予以明确,并以保险替代职业风险基金,可研究借鉴其“保险与风险基金衔接”机制,但需具备保险市场供给和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条件。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进行修订,形成《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并予印发,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有关要求。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由暂行办法修订为实施办法,明确投保限额、费率浮动与报备要求,可研究借鉴其以保险替代职业风险基金的衔接机制,需具备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保险机构承保能力等条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8月18日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发改规〔2026〕7号),从拓宽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环境、强化要素支撑、完善机制保障四方面提出20条举措,并发布政策解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解读披露了民间资本参与专项论证、特许经营落实要求、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和首付款比例等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把民间资本参与要求嵌入项目审批与采购环节的做法,前提是地方具备相应审批权限和财政承受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发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与能力评估报告的报送要求,首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为2026年四季度报告和2026年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银保监发〔2019〕32号文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办法以监管指标和治理结构约束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可研究借鉴其法人层面指标限额、季度报告与年度独立核验机制,落地需配套信息系统和精算数据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将浙江省、青岛市已故人士金融账户查询服务试点经验予以发布,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借鉴,鼓励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健全、跨部门协同能力较强的地区率先复制推广。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广浙江、青岛已故人士金融账户查询试点经验,明确跨部门联办、数据共享与公证核验机制;可研究借鉴其政务平台集成与逝者信息数据库建设路径,前提是数据共享机制健全、跨部门协同能力较强。
生态环境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形成与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6〕24号),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和创业投资类,实行分级审批,县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设基金,并列出未足额保障“三保”支出等不得设立基金的负面清单。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四川以省级文件细化政府投资基金分级审批、负面清单、返投放宽和容亏免责等机制,对地方规范基金设立与运作有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分级审批与容亏认定条件,但需具备相应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管理制度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并发布《全国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目录1.0》,涵盖企业名单与科创属性、进出口、投融资、经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需求等8大类、26个数据指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6年7月2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发改〔2026〕1185号),并于7月23日发布政策解读,围绕基础模型能力、底层共性技术、原生应用与标杆场景、智能终端融合、OPC创新创业、Token经济、安全治理、要素保障、开源开放及保障措施共10个方面部署重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旨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开展统一、权威和有序的数据产权登记并实现全国互认。《指引》明确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用于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降低跨区域、跨主体和跨市场的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3日印发《广东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粤府〔2026〕36号),提出力争到203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1万亿元,围绕批零住餐、金融、信息传输软件、房地产、租赁商务、交通运输、科技服务、文体娱乐、居民服务、非营利性服务及其他重点领域共44个细分行业明确扩能提质方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6日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纾困稳存量、创新创业强增量、平台载体提质量、服务保障优环境四方面提出二十条措施,明确到2028年年底的发展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山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个体工商户专项政策,覆盖纾困、创业、平台、服务四方面,明确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可研究借鉴其政策集成、分型分类授信和柔性监管等机制,落地需省级多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条件。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的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活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对外投资管理服务规则,明确核准备案、安全审查、处罚幅度及海外服务分工,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与省级以上公共服务职责划分,落地需对应法定权限和配套办法。
5月25日,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广州启动,计划总规模1000亿元、首期注册规模500亿元,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升级改造的传统产业等省重点扶持产业领域。该基金为广东省首支永续经营的公司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将作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出资与管理平台,并建立不设固定存续期限、长周期差异化绩效管理及"三不"原则等机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聚焦取缔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八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明确2年集中整治期与存量单向卖出安排,可研究借鉴跨部门协同监管与存量业务稳妥清理的机制设计,需关注跨境协作与投资者保护配套条件。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经国务院同意的《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证监发〔2026〕28号,2026年5月9日),整治境外机构未经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及境内关联主体、非法中介、互联网平台和网络自媒体。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八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明确2年集中整治期与存量单向卖出安排,可研究借鉴其部际央地分工、名单监测与互联网平台清理的协同机制,落地需跨境监管协作与地方属地责任配套。
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衍生品领域首部部门规章,明确净资本准入与存量业务到期了结安排,可研究借鉴其新老划断与审慎调整机制,需以证监会后续许可实施安排为条件。
福建省一季度海洋经济实现"开门红",海水产品产量202.49万吨、增长4.5%,规上船舶工业企业产值52.6亿元、增长36%,港口货物吞吐量1.69亿吨。出台《金融赋能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增量政策,一季度审批用海13.73万亩,"海上福建"总平台汇聚数据47.25亿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4月10日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围绕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提出八方面改革举措,包括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创业板改革涉及发行上市标准、审核注册和再融资制度,地方可研究借鉴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试点,但需具备辅导备案和适用第三、四套标准等条件。
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整合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共十二条,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的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计算标准,并列出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规定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的适用主体、持股计算与13种豁免情形,并允许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保险资金等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可研究借鉴其豁免清单与账户单独计算机制,落地需依托证券交易场所配套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四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义务及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部门规章出台,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披露责任与禁止性行为,可研究借鉴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未公开信息管理要求,落地需配套行业自律与监管执行能力。
安徽省合肥市聚焦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打造“信易贷”金融服务模式,构建“1+3+N”融资服务体系,跨部门归集18个部门政务数据超56亿条,推动平台与金融机构系统直连。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合肥以信用数据归集为基础,将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银企直连打包为融资服务体系,可研究借鉴其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与数据归集范围,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财政资金条件。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打造“线上苏小登”服务品牌,推进长三角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跨省通办”,覆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登记信息查询、转移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高频业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江苏以地方性法规为线上登记提供依据,再以统一品牌和建设规范整合全省服务,并联合沪浙在示范区先行探索跨省通办。可研究借鉴其“先立法授权、后统一标准、再区域协同”的推进顺序,前提是具备跨省数据共享与部门协同条件。
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一条。指引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决策确定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同时明确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的展示和运用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6年1月12日印发修订后的《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六部门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差异化存储比例和动态存储机制替代单一现金存储,并鼓励区块链线上经办。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比例、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替代保证金及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的机制,需具备实名制系统与部门数据共享条件。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9条,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证监会修订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涉及费率调降、赎回费归属和长期持有免收销售服务费等具体安排,可研究借鉴其费率上限与差异化支付比例设计,但需注意基金销售与地方营商环境改革的适用边界。
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明确商业不动产REITs为持有商业不动产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为商业不动产企业提供公开市场退出与融资渠道,可研究借鉴其基金注册、尽职调查和主动运营管理责任安排,落地需配套资产合规与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