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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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政策导读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51号),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涉及档案、戒毒、残疾人康复、自然灾害救助、河道、地震监测、计量、节水、无障碍环境建设、太湖流域、土地复垦、三峡移民、抗旱、粮食流通等领域,主要为精简基层编制专项规划规定、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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