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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销售比例限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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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0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修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原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在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要求,现改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对象为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及其管理人。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比例超限的,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在内地(香港)销售。该修改已实施,具体比例要求以两地证监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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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3日 20:41
央行、外汇局修改互认基金操作指引第十条,客地销售比例改按两地证监会规定执行。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3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外汇管理政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放宽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修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将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要求,改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比例超限的,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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