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就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明确管辖范围、经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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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明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管辖分工、条件、材料与办理时限,并衔接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告知承诺试点,可研究借鉴其分级管辖与数据共享免重复提交机制,需具备相应法定权限和平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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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就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明确管辖范围、经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人社局明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管辖分工、条件、材料与办理时限,并衔接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告知承诺试点,可研究借鉴其分级管辖与数据共享免重复提交机制,需具备相应法定权限和平台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4日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准予决定、5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以2个月内核查和信用档案约束承诺真实性。可研究借鉴其'承诺即准予+限期核查+失信不再适用'的闭环设计,需具备信用信息平台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国办函〔2026〕84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在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基础上统筹做好第二批清单实施工作。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等业务时,未填报信息或信息发生变化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需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的“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将浙江省、青岛市已故人士金融账户查询服务试点经验予以发布,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借鉴,鼓励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健全、跨部门协同能力较强的地区率先复制推广。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广浙江、青岛已故人士金融账户查询试点经验,明确跨部门联办、数据共享与公证核验机制;可研究借鉴其政务平台集成与逝者信息数据库建设路径,前提是数据共享机制健全、跨部门协同能力较强。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高新函〔2026〕346号),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围绕评价认定工作推进数据共享、优化办事系统、强化信息核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八部门联合部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数据共享与系统优化,明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信息核验清单和依托统一系统开展申报预填的机制,但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条件。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聚焦中介服务耗时长、收费乱、质量不高等问题,提出4方面12条举措。通知要求集中发布并动态更新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强制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要件,清单内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严厉查处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四川以清单管理、信用监管和“网上超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动态更新与信用模块搭建机制,需具备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支撑。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意见》,提出支持自愿转型、尊重类型选择、自主办理三大原则及8项工作措施,适用于广州市个体工商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以'一户一档'培育库和'个转企'专窗、一网通平台整合照章税保金银等事项,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流程便利;可研究借鉴其培育库与专窗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平台整合条件。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8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推广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应用。申请人通过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开办企业时,可同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发票,并在办理注册登记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涉企许可时以电子营业执照作为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无需提交实体营业执照和纸质签名文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以电子营业执照打通开办企业、涉企许可、年报和银行开户等环节,可研究借鉴其依托一网通平台实现证照联发与跨部门互认的机制,前提是具备统一平台和数据共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