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制定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局令第八十三号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六条,按规章制定时序排列。规定细化《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原则性条款,明确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及解释修改废止程序,并要求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时充分征求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局令第八十三号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六条,按规章制定时序排列。规定细化《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原则性条款,明确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及解释修改废止程序,并要求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时充分征求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并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供创新主体参考使用,旨在诠释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指引随附编写说明和常见问题解答,具体条款以附件原文为准,正文未提供实施条件及企业影响数据。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局令第八十二号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于2024年2月7日至3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召开外交会议,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我国代表团参与谈判并推动条约成功缔结。条约共34条,旨在协调统一各国外观设计申请程序和形式,对申请内容、代理人、申请日、新颖性宽限期及时限救济等作出规定,其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披露条款保留灵活性,新颖性宽限期为12个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11月9日印发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运规〔2019〕7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运营单位建立风险数据库和岗位隐患排查手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重大隐患须15个工作日内报送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验收材料,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确认销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修订欠薪保障金垫付处理意见,明确合并使用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简化凭生效法律文书即行垫付的程序,可研究借鉴其垫付项目整合与文书类型清单化做法,需以地方欠薪保障金制度及基金承受能力为前提。
交通运输部印发修订后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遵照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作为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文件从支撑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及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4方面提出13条举措,明确利企便民水平提升和支撑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两个目标,并对地方落实成效定期开展评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贸促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并于2024年6月21日正式印发,解读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部署十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日以局令第五九〇号公布《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步印发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该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和结案等内容,包括受理条件、应提交材料、不予受理情形、调解员指定与回避、调解步骤与期限、中止与恢复、调解协议书及终止调解等规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发布政策解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政府于2024年5月23日印发《苏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全市各县级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穗府办规〔2024〕4号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穗府办规〔2021〕2号,进一步放宽本市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以场地使用证明替代传统产权证明、放宽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降低企业准入的场地门槛;可研究借鉴其园区管委会、市场开办方、宾馆等多元出证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授权与部门协同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27日印发,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普惠服务+重点培育”方式,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五部门联合以专利产业化促中小企业成长,样板企业培育库设10项入库标准、动态调整与出库接续培育,可研究借鉴其入库遴选与政策匹配机制,需具备知识产权服务与数据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印发,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全面盘点、筛选入库、市场评价、分层推广原则。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存量专利盘活涉及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可研究借鉴其依托统一平台开展自评与他评、分类推广的做法,但需具备专利数据基础和企业评价组织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作解读,围绕七方面重点任务部署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包括健全保护制度体系、建立统筹协调保护机制、建设重点保护资源名录、强化特色质量保证控制、加大保护监管力度、促进地理标志全面发展及夯实基础保障。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涵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等八个方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八十号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36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变更、撤销及专用标志使用规则的系统化修订,对地方特色产品保护和品牌管理有直接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将异议程序后置、区分主次变更审查程序的做法,但需具备相应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产业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并发布制定说明。规定强化注册人日常管理义务、明确含地名商标注册要求及他人正当使用情形,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与公共查询服务。地方可借鉴其注册人管理义务与正当使用边界规则,具体适用需结合本地商标管理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规章细化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正当使用边界,并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可研究借鉴其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的规则设计,落地需配套使用管理规则与信息公开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前后审查业务的具体适用规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对强制代理例外、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分案申请、电子送达、保密审查期限、诚信原则、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等事项作出过渡安排。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未延续后的合同履行、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确定、派遣员工工伤责任、跨地区派遣的招工备案与社保缴纳、欠薪保障金垫付及派遣转外包等八方面提出执行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人社局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动后合同存续、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工伤责任、跨地区社保及欠薪垫付等执行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可研究借鉴其将上位法争议点逐项明确、并设定2024年至2028年有效期的做法,需注意其依据的是上海地方实际与既有规定。
苏州市政府2023年9月1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未来产业的工作意见》,提出到2030年全市未来产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到2035年突破10000亿元,重点发展前沿新材料、光子芯片与光器件、元宇宙、氢能、数字金融、细胞和基因诊疗、空天开发、量子技术等领域,并明确各县级市(区)主攻方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1月16日印发《苏州市培育发展高性能功能纤维材料产业创新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苏州市会计审计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9日印发《苏州市设计服务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9日印发《苏州市现代商贸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苏州市促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9日印发《苏州市先进金属材料产业创新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9日印发《苏州市纳米新材料产业创新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苏州市工业软件产业创新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9日印发《苏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穗府办规〔2022〕7号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围绕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全覆盖、电子办事结果推广、涉企证照智能联办、就业与参保登记统一办理、住所自主承诺申报等提出十二项措施,并附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以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整合执照、印章、发票、参保、公积金、银行开户等事项,并配套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可研究借鉴其平台集成与清单管理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标准地址库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办法明确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工,规范工伤职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的鉴定程序,要求推进鉴定"一网通办",材料完整后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情形可延长30日,结论15日内送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6月14日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明确差异化存储比例、动态存储和保函保险替代机制,兼顾农民工权益与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存储比例及动态存储的适用条件。
3月21日,海南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公平竞争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明确构建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统一审查程序,并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前,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原文未说明实施条件与具体成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海南以地方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并设委员会统筹,可研究借鉴其内部统一审查机制;落地需依托地方立法授权与行政学院培训资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有效期与监管流程,明确20个工作日办结、最长2年有效期等具体规则,可研究借鉴其将许可有效期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挂钩、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名录库的做法,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权限和信息系统条件。
上海市人社局等八部门于2022年1月4日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上海各区及相关部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八部门联合实施意见细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订立书面协议、平台企业监督合作企业用工等责任划分,可研究借鉴其分类认定与部门协同机制,需具备地方立法与多部门协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