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国务院以国函〔2026〕38号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事项以附件目录为准。批复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批复内容。原文未说明调整的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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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行政法规适用调整,可研究借鉴其配套规章同步调整和动态评估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授权和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