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3号,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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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3号,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4号,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对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2号,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法院保护;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数据、实质性替代平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数据集合经营性利益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提示2025年修订后应适用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可研究借鉴其裁判逻辑,但需注意个案事实与修法衔接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7号,明确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在交付账号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该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以协助执行方式完成案涉账号登录密码、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变更,2023年4月27日执行完毕。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6号,明确“先享后付”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信息并尽到告知义务的,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5年7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3185件,其中电力领域3034件、新能源领域151件,投诉集中在停电抢修、用电报装、电能质量方面;能源企业应办结投诉2949件,全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访满意率90.18%。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受理申诉173件、举报99件,要求相关能源企业提升供电质量、规范用电报装管理、落实“三零”政策、加强新能源并网管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印发修订后的《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适用于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明确重特大事故、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情形可启动约谈或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须在收到通知起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进展,整改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安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5年6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2270件,其中电力领域2155件、新能源领域115件,投诉集中在用电报装、停电抢修、线路安全等方面;能源企业应在6月办结的2049件投诉全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办结率100%,回访满意率90.52%。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明确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的内容与凭证保存期限,并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的视为履行相应义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要求纸质方式履行。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以规范性文件细化食品经营进货查验与销售记录义务,明确信息化记录与纸质记录等效,可研究借鉴其减轻企业重复报送负担的机制,落地需配套信息化采集能力。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建材、珠宝玉石领域组织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测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测定、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干燥器法)、珠宝玉石检测(珠宝玉石定名)和镶嵌钻石分级。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5年5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1736件,其中电力领域1573件、新能源领域163件,被投诉对象以国家电网公司1275件、南方电网公司348件为主,投诉集中在用电报装、停电抢修、电表计量等方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强迫交易、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等犯罪,并明确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责令退赔并发还被害企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增补《吕梁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面向吕梁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提供企业重整和财务顾问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受理申报。申报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占60%、评审占40%的方式择优录取,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进入评审,报名材料提交时间为2025年6月3日至6月18日,不接受网上、电话、邮寄和委托报名。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沪人社规〔2023〕3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档设定改正期限、金额门槛和协商程序等适用要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沪苏浙皖四部门于2025年1月23日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人社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沪苏浙皖四地人社部门统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标准,覆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女职工保护、职业中介等6类情形,并明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可研究借鉴跨省域统一裁量基准的协同机制,需具备区域协作授权和统一执法标准等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共十九条,明确违法经营额定义、一般及复杂情形计算标准、市场中间价格确定方式等,并发布解读说明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该办法针对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较原则、地方执法缺乏统一操作指引的问题,旨在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提高行政处罚依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原文未说明具体实施日期及地方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初选名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对各省管理人平台功能逐步升级,已升级省份案件须使用新平台办理,也可在新平台查看历史案件;旧平台未提交的申请或公告需在新平台重新提交。北京法院10月11日17点至10月15日9点停止使用,升级前未办结的审批流程需在“一张网”办案办公平台重新发起,全国其他法院不受影响。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11月9日印发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运规〔2019〕7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运营单位建立风险数据库和岗位隐患排查手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重大隐患须15个工作日内报送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验收材料,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确认销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3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涉及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调解衔接、市场主办方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等,对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机构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并予公布,本名册公布之日起原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公布之日前已指定管理人的案件,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名册编制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专项通知》《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申报企业破产管理人机构组织评审,评选出30家机构编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供线索或材料,公示期满后将正式发布名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适用于上海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层设定条件、配套教育约谈机制的做法,需具备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权限。
重庆市从2019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近日召开结果研判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4个市级部门和8个区县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情况、典型做法、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重庆连续三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并形成闭环机制,内部审查率、清理率等数据可观察,可研究借鉴其'六专'模式,但需具备独立评估机构和专家资源等条件。
2019年11月,崇明区司法局与区工商联联合印发《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关于在本区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实施方案》,由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防范法律风险。工商联排摸后本区4家企业提出法律服务需求,11月19日双方举办工作座谈会,三位律师围绕法律风险分类、政策解读及公司担保等主题专题演讲,企业代表就社保缴纳、保密协议、向员工融资风险等问题互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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