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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 合同签订主体能变更吗?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 3 小时前AI 评分38
政策导读

某采购人在某村标准化仓储项目(预算90万元、竞争性谈判成交82.98万元)中,擅自将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由采购人变更为项目实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被财政部门认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要求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签约主体属核心事项,变更应视同重大变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健全内控制度,不得以实际使用或资金拨付单位不同为由替换甲方主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mp.weix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