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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签约主体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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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1月6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报道一起政府采购合同签约主体变更案例:某采购人在某村标准化仓储项目(预算90万元、竞争性谈判成交82.98万元)中,擅自将合同主体由采购人变更为项目实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被财政部门认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要求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报道指出签约主体属核心事项,变更应视同重大变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报道同时提示采购人应健全内控制度,不得以实际使用或资金拨付单位不同为由替换甲方主体。该案例已由财政部门作出违法认定,属已实施的处理结果;报道未披露具体处理决定、整改期限及地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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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6日 13:54
财政部门认定擅自将合同甲方变更为村委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6日
- 微信公众号补充渠道[中国政府采购报] 合同签订主体能变更吗?
某采购人在某村标准化仓储项目(预算90万元、竞争性谈判成交82.98万元)中,擅自将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由采购人变更为项目实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被财政部门认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要求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签约主体属核心事项,变更应视同重大变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健全内控制度,不得以实际使用或资金拨付单位不同为由替换甲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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