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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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改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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