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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修订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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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0月16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26条。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示、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修订内容包括: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与原有线下渠道并行;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行政处罚信息。该办法目前处于已发布、待施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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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6日 19:03
办法新增“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与线下渠道并行,仍待12月1日施行。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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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 微信公众号补充渠道国家统计局修订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并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行政处罚信息。
- 微信公众号补充渠道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26条。修订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并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与原有线下渠道并行。
- 微信公众号补充渠道国家统计局修订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统计机构对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示、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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