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作为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文件从支撑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及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4方面提出13条举措,明确利企便民水平提升和支撑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两个目标,并对地方落实成效定期开展评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作为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文件从支撑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及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4方面提出13条举措,明确利企便民水平提升和支撑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两个目标,并对地方落实成效定期开展评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贸促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并于2024年6月21日正式印发,解读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部署十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日以局令第五九〇号公布《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步印发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该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和结案等内容,包括受理条件、应提交材料、不予受理情形、调解员指定与回避、调解步骤与期限、中止与恢复、调解协议书及终止调解等规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发布政策解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政府于2024年5月23日印发《苏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全市各县级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27日印发,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普惠服务+重点培育”方式,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五部门联合以专利产业化促中小企业成长,样板企业培育库设10项入库标准、动态调整与出库接续培育,可研究借鉴其入库遴选与政策匹配机制,需具备知识产权服务与数据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印发,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全面盘点、筛选入库、市场评价、分层推广原则。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存量专利盘活涉及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可研究借鉴其依托统一平台开展自评与他评、分类推广的做法,但需具备专利数据基础和企业评价组织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作解读,围绕七方面重点任务部署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包括健全保护制度体系、建立统筹协调保护机制、建设重点保护资源名录、强化特色质量保证控制、加大保护监管力度、促进地理标志全面发展及夯实基础保障。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涵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等八个方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八十号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36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变更、撤销及专用标志使用规则的系统化修订,对地方特色产品保护和品牌管理有直接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将异议程序后置、区分主次变更审查程序的做法,但需具备相应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产业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并发布制定说明。规定强化注册人日常管理义务、明确含地名商标注册要求及他人正当使用情形,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与公共查询服务。地方可借鉴其注册人管理义务与正当使用边界规则,具体适用需结合本地商标管理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规章细化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正当使用边界,并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可研究借鉴其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的规则设计,落地需配套使用管理规则与信息公开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前后审查业务的具体适用规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对强制代理例外、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分案申请、电子送达、保密审查期限、诚信原则、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等事项作出过渡安排。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苏州市会计审计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苏州市促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3月21日,海南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公平竞争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明确构建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统一审查程序,并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前,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原文未说明实施条件与具体成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海南以地方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并设委员会统筹,可研究借鉴其内部统一审查机制;落地需依托地方立法授权与行政学院培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