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面向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提出若干措施。原文正文仅含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未载明具体条款、适用企业类型、实施阶段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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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面向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提出若干措施。原文正文仅含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未载明具体条款、适用企业类型、实施阶段及生效时间。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行使处罚裁量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明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划分市、区两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市仲裁委管辖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等争议,区仲裁委管辖其余案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明确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分级受理集体合同审查,市属国企及其控股外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独资企业等由市级审查,浦东新区自行审查区域内各类集体合同。企业应自收到职工方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报送集体合同,人社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异议即生效,该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就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明确管辖范围、经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人社局明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管辖分工、条件、材料与办理时限,并衔接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告知承诺试点,可研究借鉴其分级管辖与数据共享免重复提交机制,需具备相应法定权限和平台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4日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准予决定、5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以2个月内核查和信用档案约束承诺真实性。可研究借鉴其'承诺即准予+限期核查+失信不再适用'的闭环设计,需具备信用信息平台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各级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权行使。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执业及监督管理、促进保障等活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商事调解专项规定,明确设立条件、收费公开、诉调仲裁公证衔接及存量组织过渡安排,可研究借鉴其争议解决衔接机制与过渡期设置,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或授权条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2日,适用于本市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行为的调查与撤销决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办法细化了虚假企业登记的撤销申请、调查、公示与执行流程,明确3个工作日受理、3个月调查、45日公示等时限。可研究借鉴其依职权调查参照适用、部分撤销及撤销后信用惩戒停止执行等机制,需以登记机关法定权限和跨部门协查条件为前提。
2026年,营造清朗网络环境连续两年列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并列为“十大攻坚突破任务”之一,上海从政策供给、机制协同、阵地建设三方面构建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体系,在区级网信部门设立“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与公安“守沪e站”、检察院“网络检察空间站”实现“三站”联动、一门式受理,并在街镇、园区延伸设立服务点。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将涉企网络侵权治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网信、公安、检察院、法院协同机制和区级受理服务站一门式受理企业举报,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线索共享与平台限时处置流程,需具备相应协同授权和平台配合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美丽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出到2030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降至25.2微克/立方米等约束性指标。规划部署全域协同建设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和“美丽细胞”,推进碳市场改革、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及蓝天、碧水、净土、近岸海域和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新闻办2026年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政府近日正式印发《美丽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珏在9月10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有关情况。《规划》明确到2030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设置环境质量、绿色发展、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四大类18项指标,其中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各9项,并围绕全域协同、绿色低碳、系统治理等七个方面部署重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质量强市部署产业、企业、产品、工程、服务和治理六方面重点任务。到2028年,全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至80件左右,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36项、国家级绿色工厂100家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保持在95.5%以上。计划提出深化“质量贷”“认检贷”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每年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企业2万次以上。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的若干措施》,围绕青年创新创业、交流交往、安居就业、婚育健康等方面提出举措。措施包括推进青年驿站提质扩容、逐步将房源规模扩大至5000间以上,深化“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公民婚育一件事”,依托“随申办”推出“青年在沪一件事”并派送“青年留沪来沪一个包”。团市委牵头协调,各区党委和政府推动落地实施。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群众体育改革 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面向各区、各有关单位部署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提出建立群众体育赛事品牌认证制度,将健身设施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推进体育赛事活动“一件事”改革,依托“一网通办”设立体育赛事服务专区,并探索将市民主动健康行为纳入运动健康积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锚定2030年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持续跃升目标,从贸易、消费、功能三个维度提出10项预期性指标,部署四方面22项重点任务,涵盖增强贸易枢纽功能、推动贸易创新发展、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依据2023年印发的《上海市“一张图”工作推进方案》,由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全市“一张图”城市数字平台,打造统一时空数字底座。平台采用“区采市算”模式,已完成全市299项A类信息系统时空数据标准化接入,接入60余万路视频和140余类物联数据,并在进博会保障、防汛防台、渣土车监管及普陀、崇明基层治理等场景应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明确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受理裁员报告的分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由浦东新区人社部门受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修订裁员报告通知,明确市区分级受理范围与30日说明期,并新增浦东新区属地受理安排,可研究借鉴其分级受理与动态上报机制,需以本地法定权限和机构设置为基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自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就医疗期计算。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争议。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改体改〔2026〕695号通知,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的41条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涵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教育科技人才、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等方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通知形式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41条经验举措,其中11条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并明确要求依法合规、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可研究借鉴其分类梳理与先行推广机制,但需具备相应试点授权和部门指导条件。
国务院以国函〔2026〕38号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事项以附件目录为准。批复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批复内容。原文未说明调整的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行政法规适用调整,可研究借鉴其配套规章同步调整和动态评估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授权和监管条件。
一季度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4%,全国新增用海用岛项目589个、批准面积5.3万公顷,涉及投资额2523亿元、同比增长35.9%,海洋原油、天然气产量同比分别增长5.1%、7.7%。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对纳入行业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一个行业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整合准入条件、再造统一审核程序,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浦东以行业为单元整合多部门审批、并联限时办结并统一制发综合许可证,可研究借鉴其清单管理、牵头部门协同和法规固化路径,前提是具备相应授权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条件。
2025年,上海将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列入优化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制定《上海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的若干措施》,从协同治理、打击涉企侵权、规范涉企网络信息传播、政策宣传服务四方面提出12条举措,并在16个区级网信部门设立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与公安、检察站点联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将涉企网络侵权治理纳入营商环境8.0版方案,建立网信、公安、检察协同机制和区级受理服务站,并针对企业举证难优化平台处置流程。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联动与受理站标准化运行方式,需具备网信统筹和平台配合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6年1月12日印发修订后的《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六部门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差异化存储比例和动态存储机制替代单一现金存储,并鼓励区块链线上经办。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比例、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替代保证金及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的机制,需具备实名制系统与部门数据共享条件。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环综合〔2025〕89号文件,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三个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行动方案。文件主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并抄送中央港澳办、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3号,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4号,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对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5年6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2270件,其中电力领域2155件、新能源领域115件,投诉集中在用电报装、停电抢修、线路安全等方面;能源企业应在6月办结的2049件投诉全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办结率100%,回访满意率90.52%。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沪人社规〔2023〕3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档设定改正期限、金额门槛和协商程序等适用要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沪苏浙皖四部门于2025年1月23日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人社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沪苏浙皖四地人社部门统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标准,覆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女职工保护、职业中介等6类情形,并明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可研究借鉴跨省域统一裁量基准的协同机制,需具备区域协作授权和统一执法标准等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修订欠薪保障金垫付处理意见,明确合并使用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简化凭生效法律文书即行垫付的程序,可研究借鉴其垫付项目整合与文书类型清单化做法,需以地方欠薪保障金制度及基金承受能力为前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未延续后的合同履行、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确定、派遣员工工伤责任、跨地区派遣的招工备案与社保缴纳、欠薪保障金垫付及派遣转外包等八方面提出执行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人社局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动后合同存续、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工伤责任、跨地区社保及欠薪垫付等执行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可研究借鉴其将上位法争议点逐项明确、并设定2024年至2028年有效期的做法,需注意其依据的是上海地方实际与既有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适用于上海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层设定条件、配套教育约谈机制的做法,需具备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办法明确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工,规范工伤职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的鉴定程序,要求推进鉴定"一网通办",材料完整后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情形可延长30日,结论15日内送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6月14日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明确差异化存储比例、动态存储和保函保险替代机制,兼顾农民工权益与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存储比例及动态存储的适用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有效期与监管流程,明确20个工作日办结、最长2年有效期等具体规则,可研究借鉴其将许可有效期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挂钩、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名录库的做法,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权限和信息系统条件。
上海市人社局等八部门于2022年1月4日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上海各区及相关部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八部门联合实施意见细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订立书面协议、平台企业监督合作企业用工等责任划分,可研究借鉴其分类认定与部门协同机制,需具备地方立法与多部门协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