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5号: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75号,明确被诉侵权人组织买卖侵权种子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履行时间等交易条件的,可认定其直接实施销售被诉侵权种子行为。该案中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以加盟协议、第三方交付等形式掩盖销售白皮袋“金粳818”稻种,被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维持赔偿300万元。相关法条为种子法及法释〔2021〕14号第4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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