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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周三
  1. 工信部 · 政策文件

    四部门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明确企业须于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并报送纸质材料,已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继续申请须重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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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四部门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清单的申报、初核、复核、联审与退出机制,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动态管理和重大变化报告时限设计,需具备跨部门联审与信息填报系统条件。

9月29日周二
  1. 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 · 法治要闻

    中国税务部门持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9月28日集中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涉及湖南、山东、河南、湖北、深圳等地,涉案者分别受到相应惩处。税务部门持续完善出口退税领域税收监管体系,发挥税务、公安等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实现全链条打击。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4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46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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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周一
  1. 北京市政府 · 政策文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开展北京地区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和初核工作,企业须于2026年9月2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9月22日前报送纸质及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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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面向工业母机企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清单申报指引,明确了申报时限、初核复核流程和变更报告义务,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动态管理与超期不予受理的约束机制,需具备对应企业资质和属地经信部门受理条件。

9月20日周日
  1. 北京市政府 · 政策文件

    北京市商务局等4部门发布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工作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通知,明确本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资格审核部门、条件、申请材料和流程,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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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北京明确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的四部门联审流程、量化门槛和45个工作日办结时限,并允许经赋权单位参照执行,可研究借鉴其联席审核与结果函告机制,需具备相应赋权及部门协同条件。

8月28日周五
  1. 财政部 · 政策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列举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并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增值税优惠的书面备案程序及折扣额发票填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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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该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的正反清单及多项征管口径,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与优惠放弃程序。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式界定与书面备案要求,但属全国统一税收政策,地方无自主调整空间。

8月27日周四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算力企业机架、服务器租赁增值税适用政策作出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即问即答形式明确,算力企业提供机架、服务器租赁服务,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关于经营租赁服务的界定,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机架、服务器等设备租赁服务,应按“生产生活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原文未说明该口径的适用条件或地方执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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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征管问题发布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针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涉及的征管问题发布即问即答,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电池簇、充电宝、储能系统、换电业务、半固态电池等产品的消费税征缴口径及出口退(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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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周五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作出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分公司能否适用该政策,取决于是否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可适用,未备案的不能适用,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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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周二
  1. 财政部 · 政策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对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调整: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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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该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适用范围、时间节点和申报留存要求,对能源资源行业企业用地成本有直接影响。可研究借鉴其按用地用途分类减免、设置过渡期并明确资料留存备查的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法定权限和征管条件。

7月24日周五
  1. 全国工商联 · 部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作出规定,明确离岸信托、装入财产、境外实体、控制等认定口径,以及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申报纳税义务和时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税款设置90日申报缴纳期且不加收滞纳金。原文未说明对营商环境的具体影响及地方可借鉴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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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 · 政策发布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制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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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周五
  1. 财政部 · 政策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2027年起取消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及部分新能源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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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周一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政策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2028年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733号)

    经国务院同意,2026—2028年在新疆继续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目标价格为每吨18600元,对新疆棉花以固定产量510万吨进行补贴。通知要求保持合理种植规模、优化补贴资金使用方式、完善优质棉补贴机制并确保补贴发放到棉农手中,继续落实企业开具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如遇棉花市场形势重大变化,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及时调整。原文未说明地方可借鉴的具体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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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延续至2026—2028年,明确每吨18600元价格水平与510万吨固定补贴产量,并优化优质棉补贴机制和收购发票政策,可研究借鉴其价格与产量双稳定机制及补贴直达棉农的发放安排,需具备相应财政承受能力和产量统计基础。

5月11日周一
  1. 中国政府网 · 最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26〕14号),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价格法修正草案等,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并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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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列入,为地方完善营商环境法规提供上位依据;可研究借鉴其配套法规衔接机制,但需以正式立法进程为前提。

5月7日周四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政策执行口径的政策问答

    增值税法实施后,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改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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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周三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作出即问即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在免税主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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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周五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即问即答及正负面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即问即答,从开票受票主体、生产经营业务、票面信息要素、开具时限四个方面说明发票开具合规判定标准,并附正负面清单。清单列举了主体一致性、四流一致、票面要素完整准确、按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开票等正面情形,以及空壳企业开票、资金回流、进销倒挂、变名开票、集中开票走逃等负面情形。原文未说明实施条件及具体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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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周三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梳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现行优惠项目,并针对人为拆分收入持续享受优惠的行为明确监管口径。答复提出从动机是否合理、业务是否真实、交易是否公允三方面综合判断,并附正负面清单供执法参考。原文未说明具体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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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周三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占用其他草地建设建筑物耕地占用税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以政策问答形式明确,占用“其他草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已发放使用权证的按“草地”税目缴纳,未发放使用权证的按“其他农用地”税目缴纳。原文未说明实施条件及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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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周五
9月25日周四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以问答形式,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平台内店铺注销、经营者变更、唯一标识码变更、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报送顺序、小程序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收入确认时间、刷单收入能否剔除、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报送等10个常见问题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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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周三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退票费铁路电子客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明确,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退票业务时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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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周五
  1. 国家税务总局 · 政策问答

    关于自然人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就自然人购买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不含之后续发行部分)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明确其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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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务部 · 贸易与投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征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的解读,就该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问题逐项说明,明确其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效力,并规定再投资持有时间起止、抵免额度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额度调整、滞纳金起算及收回投资顺序等征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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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税务总局对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征管口径逐项举例说明,明确持有期起止、额度归集与追补享受规则,可研究借鉴其以案例释明复杂税收优惠执行边界、减少企业申报不确定性的做法,需具备相应税收协定与征管条件。

5月23日周五
  1. 全国工商联 · 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金发〔2025〕2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八部门于2025年5月19日联合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从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高精准性、督促监管政策落实、强化贷款风险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组织实施八个方面提出二十三项措施,适用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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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八部门联合发文,从供给、成本、效率、精准性、监管、风险、保障七方面系统部署小微企业融资,明确协调工作机制、无还本续贷、FTP优惠不低于50BP等具体机制。可研究借鉴协调工作机制与尽职免责细则的落地条件,需地方金融监管、财政及银行多方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