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行使处罚裁量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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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行使处罚裁量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明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划分市、区两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市仲裁委管辖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等争议,区仲裁委管辖其余案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各级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权行使。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执业及监督管理、促进保障等活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商事调解专项规定,明确设立条件、收费公开、诉调仲裁公证衔接及存量组织过渡安排,可研究借鉴其争议解决衔接机制与过渡期设置,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或授权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3号,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4号,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对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5年6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2270件,其中电力领域2155件、新能源领域115件,投诉集中在用电报装、停电抢修、线路安全等方面;能源企业应在6月办结的2049件投诉全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办结率100%,回访满意率90.52%。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沪人社规〔2023〕3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档设定改正期限、金额门槛和协商程序等适用要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沪苏浙皖四部门于2025年1月23日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人社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沪苏浙皖四地人社部门统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标准,覆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女职工保护、职业中介等6类情形,并明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可研究借鉴跨省域统一裁量基准的协同机制,需具备区域协作授权和统一执法标准等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适用于上海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层设定条件、配套教育约谈机制的做法,需具备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权限。
2019年11月,崇明区司法局与区工商联联合印发《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关于在本区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实施方案》,由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防范法律风险。工商联排摸后本区4家企业提出法律服务需求,11月19日双方举办工作座谈会,三位律师围绕法律风险分类、政策解读及公司担保等主题专题演讲,企业代表就社保缴纳、保密协议、向员工融资风险等问题互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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