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高新〔2026〕163号),自2026年7月13日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工信部修订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明确五方面申报门槛与三年评估、撤销机制,地方可研究借鉴以研发投入占比、上下游企业数等量化条件筛选培育对象,但需具备省级集群库和开发区载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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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高新〔2026〕163号),自2026年7月13日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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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轻工纺织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文号工信部联规〔2026〕211号,成文日期2026年9月7日。通知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6年8月24日印发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认定及支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北京市域内申报主体,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和企业可享受市级相应支持政策。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可研究借鉴其“认定标准+动态管理+用地与上市支持”的组合机制:示范园区设营收、制造与服务占比、单位面积产出等量化门槛,试点企业分领跑型与成长型并挂钩研发服务投入比例;落地需市级财政、土地和联席会议审议权限支撑。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印发《北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认定及支持办法》(京发改规〔2026〕8号),明确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两类主体的申报条件、申报—评选—公示—确认四个认定环节及用地、资金等支持举措。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以“两类主体、四个环节、七项举措”明确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的申报条件、认定流程与用地资金支持,其中容积率不超过1.5不补缴土地价款等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批、动态管理和第三方评审机制,但需具备相应土地规划权限和财政资金条件。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文号环科财〔2026〕4号,发文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该通知就生态工业园区管理作出制度安排,具体适用条件与实施要求以办法全文为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近日公开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延续2022年版结构,分全国目录和地区目录,总条目1679条,较2022年版净增205条、修改303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5年版《鼓励目录》条目增至1679条,明确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中西部东北地区,并列出进口设备免税、用地底价、西部15%所得税等优惠。地方可研究借鉴配套措施与圆桌会解读机制,但需具备相应税收和土地管理权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并作出解读,明确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目的、五项主要职责、国家级中心基础条件及认定管理程序,按照先建设、后认定原则分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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