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续期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对《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8号)开展实施后评估,认为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续期以继续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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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对《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8号)开展实施后评估,认为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续期以继续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提供制度支撑。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十五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规划》,这是北京连续第二部营商环境五年专项规划,围绕市场、法治、政务、投资贸易、人文、京津冀协同六大环境提出29个方面改革举措,提出到2030年营商环境整体水平位居全球前列、到2035年成为全球标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连续第二部营商环境五年专项规划,围绕六大环境提出29方面举措,明确到2030年、2035年目标。可研究借鉴其“伙伴式”服务理念、非现场监管标准化与“扫码检查”全覆盖、京津冀企业开办变更注销规则统一等机制,落地需法规授权、数据共享和跨区域协同条件。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经2026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21日起废止《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文旅发〔2020〕350号)。该通告于2026年9月16日发布,原文未说明废止原因及后续替代安排。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川办发〔2026〕33号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制定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须在出台前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规的不得报请批准、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川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通知将贸易政策合规评估设为文件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并明确自评加商务厅复评、7个工作日办结等程序,对地方规范涉外商贸政策制定有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评估前置与时限安排,但需具备相应商务主管部门承接能力和WTO规则专业力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2日,适用于本市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行为的调查与撤销决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办法细化了虚假企业登记的撤销申请、调查、公示与执行流程,明确3个工作日受理、3个月调查、45日公示等时限。可研究借鉴其依职权调查参照适用、部分撤销及撤销后信用惩戒停止执行等机制,需以登记机关法定权限和跨部门协查条件为前提。
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修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并发布政策解读,明确删去网约车经营者申请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等条款,补充经营者按规定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的要求,同时删去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失信惩戒、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条款,相关法律责任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印发《北京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6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25年版目录。目录设国际职业资格认可清单、急需紧缺国际职业资格清单、出海职业认证清单和国际职业资格互认清单四类,为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持证人分层提供签证居留、工作许可、职称对应、人才引进等服务保障。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以四类清单分层配置签证、工作许可、职称对应等人才服务,并依托京津冀查询核验平台实现结果互认,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动态调整与区域核验衔接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协同和行业执业管理配套条件。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锚定2030年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持续跃升目标,从贸易、消费、功能三个维度提出10项预期性指标,部署四方面22项重点任务,涵盖增强贸易枢纽功能、推动贸易创新发展、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国办发〔2025〕38号精神,从项目参与、产业支持、要素保障、融资服务、公平竞争等方面提出二十条措施。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以市政府同意印发的若干措施形式,把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论证、特许经营参股、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等要求落到具体环节。可研究借鉴其专项论证与预留份额机制,但需具备市区两级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采购管理条件。
商务部等9部门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活力 活跃县域消费的意见》,从支持县域消费渠道升级、推动商业业态创新和品牌打造、优化商品服务供给、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增强消费保障能力、强化要素集成和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文,从商业网点、业态创新、流通网络、要素保障等方面部署县域消费,其中连锁企业“一照多址”、简化审批、用地弹性年期等条款与营商环境直接相关。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协同与用地、金融配套机制,落地需地方规划、财政和金融条件支撑。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京发改规〔2023〕8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将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合并办理,审查意见同时约束开工、验收和运营,并设权限动态调整与承诺制探索。可研究借鉴其审查与碳评同步、验收在线提交的衔接机制,需具备地方标准、评审机构和在线平台条件。
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统筹实施,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规划提出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万亿元左右,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并部署扩大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培育数字绿色等新业态、优化消费环境、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健全财政金融支持机制等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落实国办发〔2025〕38号精神,从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项目引入民间资本、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科技创新、服务业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网络型基础设施、中试平台、数字化赋能、政策性资金、金融支持、上市融资等方面提出14条举措。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江苏以专项论证、持股比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规则细化民间投资准入,可研究借鉴其按审批权限分层明确领域和论证要求的做法,需具备省级审批权限与行业指引配套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公布,将20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实施,17项由花都区、增城区实施,12项由南沙区实施,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要求实施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交接,委托类职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接单位将职权纳入本级权责清单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报省有关单位备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省级行政职权以委托方式下放至广州市及花都、南沙、增城,明确交接时限、权责清单和备案监督,可研究借鉴其交接与评估机制;落地需承接单位具备相应编制、业务能力和信息化条件。
国务院令第83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部旧规。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以第839号令公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细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续期核减、生态修复与储备制度,矿业权人可关注出让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许可审查15个工作日等程序性安排;可研究借鉴其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与补偿机制,但需以法定权限和配套办法为前提。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经省政府同意,围绕国家审批(核准)和省级审批(核准)项目引入民间资本、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科技创新、服务业、招投标、政府采购、网络型基础设施、中试平台、数字化赋能、政策性资金、金融支持及上市融资等提出14项举措。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江苏以专项论证、持股比例、推介清单等可操作条款落实国家民间投资部署,其中省级审批项目须在可研阶段专项说明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具备条件持股可超10%的机制较具体,可研究借鉴,但需以省级审批权限和项目收益条件为前提。
国务院以国函〔2026〕38号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事项以附件目录为准。批复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批复内容。原文未说明调整的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行政法规适用调整,可研究借鉴其配套规章同步调整和动态评估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授权和监管条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公告发布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原文未说明对具体企业的影响及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从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升投资审批效率和促进项目落地、加强项目监管和健全评价体系四方面作出部署。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可研究借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与报建事项合并办理的机制,其落地需省级政府结合市县承接能力确定核准权限,并依赖部门并联审批与信息填报制度配套。
湖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落实国办发〔2025〕34号及财库〔2025〕30号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类产品,并更新《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湖北省财政厅落实国办发〔2025〕34号,明确本国产品20%价格扣除及80%成本占比承诺规则,并更新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可研究借鉴其将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文件、合同、验收各环节及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公告的做法,需具备省级采购文本修订权限和评审配套条件。
广州市场监管局就《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发布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引,明确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益所有人备案的适用主体、认定标准、免报条件和办理渠道作出操作指引,可研究借鉴其将备案义务与免报承诺、线上办理入口相衔接的做法,但需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及本地登记系统条件为前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穗府办规〔2024〕4号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穗府办规〔2021〕2号,进一步放宽本市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以场地使用证明替代传统产权证明、放宽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降低企业准入的场地门槛;可研究借鉴其园区管委会、市场开办方、宾馆等多元出证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授权与部门协同条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穗府办规〔2022〕7号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围绕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全覆盖、电子办事结果推广、涉企证照智能联办、就业与参保登记统一办理、住所自主承诺申报等提出十二项措施,并附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州以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整合执照、印章、发票、参保、公积金、银行开户等事项,并配套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可研究借鉴其平台集成与清单管理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标准地址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