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6号,明确“先享后付”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信息并尽到告知义务的,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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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6号,明确“先享后付”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信息并尽到告知义务的,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建材、珠宝玉石领域组织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测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测定、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干燥器法)、珠宝玉石检测(珠宝玉石定名)和镶嵌钻石分级。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线下商品零售业实体店,鼓励经营者自愿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明确退货承诺内容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承诺商品、时限、流程等并公示,定制商品、食品药品等不建议列入,消费者须凭购物凭证在承诺期限内提出且商品应完好。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和数据中介4类场景,供数据市场经营主体使用,4类合同均约定数据产权安排、安全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通用条款。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提供、委托处理、融合开发、中介四类场景,以标准化条款降低交易成本、预防纠纷。地方可研究借鉴其按场景分类制定合同范本、依托数据交易机构推广的做法,需具备数据交易机构或试点载体等条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发文解读。新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建立以招拍挂为主、协议出让为补充的出让制度,实行探采“直通车”,并建立矿业用地制度,允许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土地、符合条件的露天开采临时使用土地。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矿业权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探采直通车和矿业用地特别规定,矿业权人可研究借鉴权证分离与用地期限衔接机制,落地需配套登记程序与部门协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6月23日,国家能源局在京召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推进会,要求确保“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目标按期完成,重点做到“六抓六推进”,包括推进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跨省跨区交易取得积极突破、电力市场基础制度规则落地见效、破除地方保护和省间壁垒等。会议通报了建设进展情况,部分省份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力央企作交流发言。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从功能定位、建设原则、运营管理机制模式、保障措施等方面指导专利池科学组建、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高效运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强迫交易、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等犯罪,并明确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责令退赔并发还被害企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关于纵深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长效机制的通知》并作出解读,部署推动专利盘活、提升竞争优势、强化政策导向、形成长效机制四方面任务和十五条措施,适用于高校、科研机构及中小企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于2025年3月28日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以合规指引形式细化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明确禁止性条款、异议投诉时限和备案抽查机制,可研究借鉴其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招标文件备案与投诉处理全流程的做法,需具备省级监管平台和投诉受理渠道等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并作出解读,明确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目的、五项主要职责、国家级中心基础条件及认定管理程序,按照先建设、后认定原则分级推进。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适用于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机构及人员要求、履约考核参考标准等七部分内容。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政府采购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引入质量导向评审,价格权重建议10%-15%,可研究借鉴其分类设定服务标准与履约考核的做法,需结合本地采购需求和财政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局令第81号),分五章共八十五条,落实新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和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章节。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专门部门规章,细化侵权判断标准与办案程序,可研究借鉴其精简材料、电子送达和追加当事人等机制,但需以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授权为前提。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并发布解读,明确文本不具强制性,供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参考选用或修改形成个性化合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并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供创新主体参考使用,旨在诠释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指引随附编写说明和常见问题解答,具体条款以附件原文为准,正文未提供实施条件及企业影响数据。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局令第八十二号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于2024年2月7日至3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读明确扩大受案范围,将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纳入复议范围,并规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不作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类案件复议前置。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共十九条,明确违法经营额定义、一般及复杂情形计算标准、市场中间价格确定方式等,并发布解读说明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该办法针对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较原则、地方执法缺乏统一操作指引的问题,旨在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提高行政处罚依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原文未说明具体实施日期及地方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召开外交会议,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我国代表团参与谈判并推动条约成功缔结。条约共34条,旨在协调统一各国外观设计申请程序和形式,对申请内容、代理人、申请日、新颖性宽限期及时限救济等作出规定,其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披露条款保留灵活性,新颖性宽限期为12个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11月9日印发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运规〔2019〕7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运营单位建立风险数据库和岗位隐患排查手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重大隐患须15个工作日内报送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验收材料,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确认销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作为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文件从支撑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及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4方面提出13条举措,明确利企便民水平提升和支撑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两个目标,并对地方落实成效定期开展评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等受理方式。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以及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为社会监督提供入口,可研究借鉴其举报材料要素设计及实名举报要求,需配套受理与核查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贸促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并于2024年6月21日正式印发,解读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部署十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日以局令第五九〇号公布《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步印发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该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和结案等内容,包括受理条件、应提交材料、不予受理情形、调解员指定与回避、调解步骤与期限、中止与恢复、调解协议书及终止调解等规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发布政策解读。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政府于2024年5月23日印发《苏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全市各县级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27日印发,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普惠服务+重点培育”方式,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五部门联合以专利产业化促中小企业成长,样板企业培育库设10项入库标准、动态调整与出库接续培育,可研究借鉴其入库遴选与政策匹配机制,需具备知识产权服务与数据基础。
2023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涉及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调解衔接、市场主办方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等,对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机构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印发,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全面盘点、筛选入库、市场评价、分层推广原则。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存量专利盘活涉及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可研究借鉴其依托统一平台开展自评与他评、分类推广的做法,但需具备专利数据基础和企业评价组织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作解读,围绕七方面重点任务部署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包括健全保护制度体系、建立统筹协调保护机制、建设重点保护资源名录、强化特色质量保证控制、加大保护监管力度、促进地理标志全面发展及夯实基础保障。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涵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等八个方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八十号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36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变更、撤销及专用标志使用规则的系统化修订,对地方特色产品保护和品牌管理有直接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将异议程序后置、区分主次变更审查程序的做法,但需具备相应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产业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并发布制定说明。规定强化注册人日常管理义务、明确含地名商标注册要求及他人正当使用情形,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与公共查询服务。地方可借鉴其注册人管理义务与正当使用边界规则,具体适用需结合本地商标管理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规章细化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正当使用边界,并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可研究借鉴其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的规则设计,落地需配套使用管理规则与信息公开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前后审查业务的具体适用规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对强制代理例外、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分案申请、电子送达、保密审查期限、诚信原则、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等事项作出过渡安排。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苏州市会计审计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苏州市促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2021年南京市开发上线公平竞争审查监测评估系统,对有关政策措施实时监测评估,实现检查、清理和第三方评估常态化;2022年将探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机制列为“一区一特色”“一部门一主题”改革项目。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南京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监测评估系统并延伸至事前预防、事中协助、事后监督全环节,可研究借鉴其系统功能扩展与机关内部集中审查机制,需具备信息化平台和联席会议协调条件。
重庆市从2019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近日召开结果研判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4个市级部门和8个区县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情况、典型做法、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重庆连续三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并形成闭环机制,内部审查率、清理率等数据可观察,可研究借鉴其'六专'模式,但需具备独立评估机构和专家资源等条件。
3月21日,海南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公平竞争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明确构建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统一审查程序,并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前,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原文未说明实施条件与具体成效。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海南以地方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并设委员会统筹,可研究借鉴其内部统一审查机制;落地需依托地方立法授权与行政学院培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