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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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
政策导读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明确自动驾驶仪、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相关部件及技术等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自2026年11月18日起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推荐理由
无人机出口管制物项清单调整,直接改变相关企业出口许可与报关申报义务;可研究借鉴其按技术指标分类管制、登记填报获取出口凭证及通用许可便利的分层设计,但适用须以企业合规记录和固定出口渠道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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