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打造长三角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服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打造“线上苏小登”服务品牌,推进长三角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跨省通办”,覆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登记信息查询、转移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高频业务。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江苏以地方性法规为线上登记提供依据,再以统一品牌和建设规范整合全省服务,并联合沪浙在示范区先行探索跨省通办。可研究借鉴其“先立法授权、后统一标准、再区域协同”的推进顺序,前提是具备跨省数据共享与部门协同条件。
B-READY 参考主题:企业融资、担保、信用信息及支付服务。情报归类不等于官方测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打造“线上苏小登”服务品牌,推进长三角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跨省通办”,覆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登记信息查询、转移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高频业务。
江苏以地方性法规为线上登记提供依据,再以统一品牌和建设规范整合全省服务,并联合沪浙在示范区先行探索跨省通办。可研究借鉴其“先立法授权、后统一标准、再区域协同”的推进顺序,前提是具备跨省数据共享与部门协同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6年1月12日印发修订后的《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上海六部门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差异化存储比例和动态存储机制替代单一现金存储,并鼓励区块链线上经办。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比例、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替代保证金及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的机制,需具备实名制系统与部门数据共享条件。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9条,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证监会修订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涉及费率调降、赎回费归属和长期持有免收销售服务费等具体安排,可研究借鉴其费率上限与差异化支付比例设计,但需注意基金销售与地方营商环境改革的适用边界。
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明确商业不动产REITs为持有商业不动产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为商业不动产企业提供公开市场退出与融资渠道,可研究借鉴其基金注册、尽职调查和主动运营管理责任安排,落地需配套资产合规与监管能力。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出台《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涉企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推出13项举措,针对涉企资金管理分散、低效、重复问题,首次明确资金查重硬标准,同一企业用同一核心技术申报的相似项目或同一张发票不得重复享受支持。
江苏以统一系统查重和零基预算破解涉企资金重复支持,可研究借鉴其已支持项目清单跨部门共享机制,需具备统一系统与部门数据互通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2月24日发布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规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登记及减持登记改由所在地银行办理,增持、回购登记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并明确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等办理时限。
境外上市资金登记由外汇局审批改为所在地银行办理,并明确募集资金调回、留存境外及增减持登记时限,可研究借鉴其登记权限下放与账户管理安排,需以配套系统与银行审核能力为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4日发布通知,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明确准入门槛、备案流程与额度公式,可研究借鉴其以主办企业集中备案、合作银行属地选择的机制设计,需具备相应国际收支规模和内控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十部门于2025年11月3日印发《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发改数据〔2025〕1387号),提出建立国家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完善物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打通多式联运数据堵点等任务。
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明确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授权运营分类分级定价及多式联运数据堵点打通等机制,对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具有制度意义。地方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管理和授权运营定价规则,但需具备数据归集共享基础和跨部门协调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0月28日发布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汇发〔2020〕11号文,从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拓宽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明确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拓宽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简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收付手续等九项措施,并废止汇发〔2020〕11号文。可研究借鉴其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扩展与跨国公司资金池便利化条件,但需以银行备案、企业优质资质及所在地外汇局登记为前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京质贷”质量融资增信业务,以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五方面的能力、资质及荣誉为依据建立增信机制,由合作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以质量信用、质量管理、品牌、基础、创新五类要素建立融资增信信息库并与金融机构共享,为质量表现突出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可研究借鉴其要素清单化、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金融机构合作条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9月15日印发《苏州市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城市行动方案(2025~2026年)》,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苏州市各县级市(区)及相关部门。
苏州以行动方案形式将人工智能产业目标、数据要素、算力券、基金群和应用场景机制整合为可量化任务,可研究借鉴其“算力券+基金群+场景开放”组合工具,但需具备相应财政与数据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的解读,就该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问题逐项说明,明确其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效力,并规定再投资持有时间起止、抵免额度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额度调整、滞纳金起算及收回投资顺序等征管口径。
税务总局对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征管口径逐项举例说明,明确持有期起止、额度归集与追补享受规则,可研究借鉴其以案例释明复杂税收优惠执行边界、减少企业申报不确定性的做法,需具备相应税收协定与征管条件。
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背景、总体考虑及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协同发展等具体举措答记者问。
七部门联合印发科技金融政策举措,以答记者问形式披露创业投资、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等安排,可研究借鉴其统筹推进机制与央地联动试点条件。
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围绕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财政引导、统筹推进机制和开放创新生态七个方面提出15项举措。
七部门联合发布科技金融政策举措,覆盖创业投资、信贷、资本市场、保险、财政等工具,地方可研究借鉴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与先行先试安排,需具备相应金融监管协调权限和财政资源条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覆盖科创资源、金融资源、人力资源、应用场景、涉企服务、行政审批、知识产权、招标采购、涉企执法监管、对外开放十个方面。
南京年度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覆盖科创、金融、人才、审批、监管、开放等多领域,可研究借鉴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五证齐发'及部门联合抽查量化目标等具体机制,需注意其依赖市级权限与财政资源。
南京市政府2024年9月29日印发《南京市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围绕消费、投资、外需、产业、创新、经营主体、民生、安全八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
南京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打包30条稳增长措施,其中营商环境条款含“高效办成一件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具体机制,可研究借鉴其将涉企服务、监管规范与账款清理纳入同一政策包并明确责任单位的做法,需注意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科技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将“创新积分制”从国家高新区扩展至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试行,明确统一指导、全国试行等原则,核心指标涵盖技术创新、成长经营、辅助3类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并按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划分权重。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关注创新积分指标与数据抓取方式;地方借鉴需具备政务数据平台打通和法定合规数据归集条件,并明确积分在金融、项目申报中的具体应用规则。
南京市发布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围绕准入退出、经营场所、公用设施接入、劳动就业、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纳税、商业解纷、公平竞争、破产办理十方面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单位。
南京年度工作要点覆盖准入退出、用地审批、公用设施报装、融资、跨境贸易、纳税、解纷、公平竞争、破产等全链条,可研究借鉴其按季度监测任务清单、定期发布创新应用场景清单的推进机制,需地方具备相应审批权限和部门协同条件。
江苏省政府2024年2月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苏政发〔2024〕14号),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国民待遇、加强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加大财税支持、完善促进方式六方面提出28条措施,适用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省级层面系统集成外资准入、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与便利化措施,可研究借鉴其政府采购平等对待、涉企检查统筹与数据跨境服务等机制,落地需省级权限与多部门协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2号公布《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经2023年11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依法设立或投资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
省级政府规章系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可研究借鉴其将公平竞争审查、涉企检查清单管理、政务失信惩戒等写入规章的做法,落地需配套地方立法权限和执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