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实施方案支持江北新区高质量建设,下放多项市级审批权限
南京市近日印发贯彻落实省支持江北新区高质量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从产业科技创新、现代化产业体系、金融集聚、新主城建设、开放合作、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任务,并附责任分工表。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南京以市级实施方案承接省级意见,向江北新区下放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业药师注册、电力项目审批等权限,并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措施在新区试用。可研究借鉴其权限下放清单与责任分工表配套方式,但需具备省级授权和市级承接条件。
B-READY 参考主题:公平竞争、反垄断、政府采购及创新竞争环境。情报归类不等于官方测评。
南京市近日印发贯彻落实省支持江北新区高质量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从产业科技创新、现代化产业体系、金融集聚、新主城建设、开放合作、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任务,并附责任分工表。
南京以市级实施方案承接省级意见,向江北新区下放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业药师注册、电力项目审批等权限,并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措施在新区试用。可研究借鉴其权限下放清单与责任分工表配套方式,但需具备省级授权和市级承接条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覆盖科创资源、金融资源、人力资源、应用场景、涉企服务、行政审批、知识产权、招标采购、涉企执法监管、对外开放十个方面。
南京年度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覆盖科创、金融、人才、审批、监管、开放等多领域,可研究借鉴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五证齐发'及部门联合抽查量化目标等具体机制,需注意其依赖市级权限与财政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适用于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机构及人员要求、履约考核参考标准等七部分内容。
政府采购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引入质量导向评审,价格权重建议10%-15%,可研究借鉴其分类设定服务标准与履约考核的做法,需结合本地采购需求和财政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局令第81号),分五章共八十五条,落实新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和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章节。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专门部门规章,细化侵权判断标准与办案程序,可研究借鉴其精简材料、电子送达和追加当事人等机制,但需以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授权为前提。
南京市政府2024年9月29日印发《南京市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围绕消费、投资、外需、产业、创新、经营主体、民生、安全八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
南京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打包30条稳增长措施,其中营商环境条款含“高效办成一件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具体机制,可研究借鉴其将涉企服务、监管规范与账款清理纳入同一政策包并明确责任单位的做法,需注意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科技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将“创新积分制”从国家高新区扩展至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试行,明确统一指导、全国试行等原则,核心指标涵盖技术创新、成长经营、辅助3类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并按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划分权重。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关注创新积分指标与数据抓取方式;地方借鉴需具备政务数据平台打通和法定合规数据归集条件,并明确积分在金融、项目申报中的具体应用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等受理方式。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以及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为社会监督提供入口,可研究借鉴其举报材料要素设计及实名举报要求,需配套受理与核查机制。
广州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4年6月5日印发《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到2026年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公平竞争、产业要素、政务服务、权益保护、对外开放、区域创新六方面部署任务。
广州以三年行动方案系统部署大湾区营商环境对标改革,可研究借鉴其将放宽市场准入、公平竞争集中审查、涉企'一件事'与'免申即享'等机制打包推进的做法,需注意方案为2024-2026年阶段性安排,落地依赖各区各部门配套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发布政策解读。
南京市发布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围绕准入退出、经营场所、公用设施接入、劳动就业、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纳税、商业解纷、公平竞争、破产办理十方面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单位。
南京年度工作要点覆盖准入退出、用地审批、公用设施报装、融资、跨境贸易、纳税、解纷、公平竞争、破产等全链条,可研究借鉴其按季度监测任务清单、定期发布创新应用场景清单的推进机制,需地方具备相应审批权限和部门协同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27日印发,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普惠服务+重点培育”方式,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
五部门联合以专利产业化促中小企业成长,样板企业培育库设10项入库标准、动态调整与出库接续培育,可研究借鉴其入库遴选与政策匹配机制,需具备知识产权服务与数据基础。
江苏省政府2024年2月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苏政发〔2024〕14号),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国民待遇、加强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加大财税支持、完善促进方式六方面提出28条措施,适用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省级层面系统集成外资准入、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与便利化措施,可研究借鉴其政府采购平等对待、涉企检查统筹与数据跨境服务等机制,落地需省级权限与多部门协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2号公布《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经2023年11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依法设立或投资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
省级政府规章系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可研究借鉴其将公平竞争审查、涉企检查清单管理、政务失信惩戒等写入规章的做法,落地需配套地方立法权限和执法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印发,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全面盘点、筛选入库、市场评价、分层推广原则。
存量专利盘活涉及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可研究借鉴其依托统一平台开展自评与他评、分类推广的做法,但需具备专利数据基础和企业评价组织能力。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从优化服务水平、加大要素供给、推动创新发展、强化权益保障四方面提出20条举措,适用于江苏省民营企业。
省级层面系统集成民间投资、公平竞争、涉企服务与监管执法的制度安排,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指标化落地方式,但需省级权限与财政资源支撑。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2024年1月8日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体改〔2024〕17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围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扩大再投资、生产经营保障和服务企业质效五方面提出30条措施。
重庆以贴息、奖补、担保奖补等组合工具支持企业技改、转型和出海,可研究借鉴其按项目投资额或费率分档奖补、明确上限与期限的做法,落地需财政资金和配套细则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八十号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36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变更、撤销及专用标志使用规则的系统化修订,对地方特色产品保护和品牌管理有直接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将异议程序后置、区分主次变更审查程序的做法,但需具备相应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产业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并发布制定说明。规定强化注册人日常管理义务、明确含地名商标注册要求及他人正当使用情形,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与公共查询服务。地方可借鉴其注册人管理义务与正当使用边界规则,具体适用需结合本地商标管理条件。
该规章细化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正当使用边界,并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可研究借鉴其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的规则设计,落地需配套使用管理规则与信息公开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省级一揽子涉企政策,融资、税费、采购、用地多线并进,可研究借鉴首贷奖励与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的财政配套机制,需具备省级财政与市县联动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7日印发国办发〔2022〕30号意见,从破除隐性门槛、规范涉企收费、优化涉企服务、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政权力五方面提出23条举措,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办发〔2022〕30号系统部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覆盖准入、收费、服务、监管、政策预期五方面,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推进与时限化落实机制,但需结合本地法定权限和财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