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20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从优化服务水平、加大要素供给、推动创新发展、强化权益保障四方面提出20条举措,适用于江苏省民营企业。
影响与借鉴
省级层面系统集成民间投资、公平竞争、涉企服务与监管执法的制度安排,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指标化落地方式,但需省级权限与财政资源支撑。
涉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规则的制定修订、征求意见与实施;综合性政策优先归本类,专题事项按核心内容归类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从优化服务水平、加大要素供给、推动创新发展、强化权益保障四方面提出20条举措,适用于江苏省民营企业。
省级层面系统集成民间投资、公平竞争、涉企服务与监管执法的制度安排,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指标化落地方式,但需省级权限与财政资源支撑。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2024年1月8日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体改〔2024〕17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围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扩大再投资、生产经营保障和服务企业质效五方面提出30条措施。
重庆以贴息、奖补、担保奖补等组合工具支持企业技改、转型和出海,可研究借鉴其按项目投资额或费率分档奖补、明确上限与期限的做法,落地需财政资金和配套细则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八十号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36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变更、撤销及专用标志使用规则的系统化修订,对地方特色产品保护和品牌管理有直接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将异议程序后置、区分主次变更审查程序的做法,但需具备相应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产业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并发布制定说明。规定强化注册人日常管理义务、明确含地名商标注册要求及他人正当使用情形,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与公共查询服务。地方可借鉴其注册人管理义务与正当使用边界规则,具体适用需结合本地商标管理条件。
该规章细化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正当使用边界,并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可研究借鉴其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的规则设计,落地需配套使用管理规则与信息公开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市场渠道对接、优化发展环境、重点领域融合发展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5方面18条措施,适用于内外贸企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未延续后的合同履行、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确定、派遣员工工伤责任、跨地区派遣的招工备案与社保缴纳、欠薪保障金垫付及派遣转外包等八方面提出执行意见。
上海人社局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动后合同存续、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工伤责任、跨地区社保及欠薪垫付等执行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可研究借鉴其将上位法争议点逐项明确、并设定2024年至2028年有效期的做法,需注意其依据的是上海地方实际与既有规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苏政办发〔2023〕3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并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至用工不少于5人的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
江苏以就业容量为轴整合稳岗返还、扩岗补助、苏岗贷等工具,并明确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经办方向,可研究借鉴其补贴与金融协同机制,落地需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等条件。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意见》,提出支持自愿转型、尊重类型选择、自主办理三大原则及8项工作措施,适用于广州市个体工商户。
广州以'一户一档'培育库和'个转企'专窗、一网通平台整合照章税保金银等事项,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流程便利;可研究借鉴其培育库与专窗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平台整合条件。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鄂政办发〔2023〕6号),2023年4月3日发文、4月1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明确期限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涵盖技改贷款贴息、稳岗留工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出口退税融资、减税降费、应急转贷及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等,要求各责任单位制定分项实施细则并纳入省政府督查。原文未说明各项措施的实际兑现结果。
湖北省以接续政策形式集中安排技改贴息、稳岗补助、出口退税融资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等机制,可研究借鉴其分项实施细则、资金预拨清算和跟踪督办安排,但落地效果取决于市县配套与财政承受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省级一揽子涉企政策,融资、税费、采购、用地多线并进,可研究借鉴首贷奖励与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的财政配套机制,需具备省级财政与市县联动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7日印发国办发〔2022〕30号意见,从破除隐性门槛、规范涉企收费、优化涉企服务、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政权力五方面提出23条举措,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办发〔2022〕30号系统部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覆盖准入、收费、服务、监管、政策预期五方面,可研究借鉴其清单化推进与时限化落实机制,但需结合本地法定权限和财政条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穗府办规〔2022〕7号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围绕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全覆盖、电子办事结果推广、涉企证照智能联办、就业与参保登记统一办理、住所自主承诺申报等提出十二项措施,并附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广州以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整合执照、印章、发票、参保、公积金、银行开户等事项,并配套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可研究借鉴其平台集成与清单管理机制,需具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标准地址库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6月14日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明确差异化存储比例、动态存储和保函保险替代机制,兼顾农民工权益与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存储比例及动态存储的适用条件。
3月21日,海南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公平竞争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明确构建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统一审查程序,并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前,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原文未说明实施条件与具体成效。
海南以地方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并设委员会统筹,可研究借鉴其内部统一审查机制;落地需依托地方立法授权与行政学院培训资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上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有效期与监管流程,明确20个工作日办结、最长2年有效期等具体规则,可研究借鉴其将许可有效期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挂钩、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名录库的做法,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权限和信息系统条件。
国家层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健全信用机制、完善信用监管、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等制度安排,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意见,涉及信用监管、信用融资、进出口信用管理等多项涉企制度安排,可研究借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信用融资服务的衔接机制,需注意其属宏观指导性文件,落地依赖后续配套法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8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推广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应用。申请人通过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开办企业时,可同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发票,并在办理注册登记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涉企许可时以电子营业执照作为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无需提交实体营业执照和纸质签名文件。
广州以电子营业执照打通开办企业、涉企许可、年报和银行开户等环节,可研究借鉴其依托一网通平台实现证照联发与跨部门互认的机制,前提是具备统一平台和数据共享条件。
上海市人社局等八部门于2022年1月4日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上海各区及相关部门。
上海以八部门联合实施意见细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订立书面协议、平台企业监督合作企业用工等责任划分,可研究借鉴其分类认定与部门协同机制,需具备地方立法与多部门协同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7日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围绕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便捷高效政务环境、自主便利投资环境、开放包容涉外营商环境、创新环境、监管环境、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营商环境高地、合作示范区和法治环境十方面部署重点任务,并附首批改革事项清单。
上海以市政府文件形式系统部署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覆盖准入退出、公平竞争、跨境贸易、破产重整等领域,可研究借鉴其任务清单化推进与第三方评估机制,但需注意试点授权和浦东法规变通权限等特定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20号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税〔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