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提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主线,覆盖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荒漠等各类自然资源及国土空间,明确到2030年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用地、用能、用工、资金、数据等要素供给与企业获得条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提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主线,覆盖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荒漠等各类自然资源及国土空间,明确到2030年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077号通知,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通知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执行情况,电网企业严格执行核定价格,并对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基础数据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输配电价属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本轮核定明确执行时间与数据报送义务,企业可关注用电成本传导;地方可研究借鉴定期成本监审与基础数据归集机制,需具备相应价格管理权限和电网数据条件。
国务院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6〕22号),明确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覆盖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方案将碳达峰目标分解到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并明确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碳市场扩围等机制,涉及企业用能、用碳和绿色转型成本。地方可研究借鉴零碳园区建设与绿电直连的落地条件,但需具备相应能源结构和产业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利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结合实际视情进一步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结合工作需要先行有序开展。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粤府〔2026〕29号决定,将3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委托由广州市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正文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决定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建立监管机制,三区依法依规审批并落实监管责任,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文未列明3项职权的具体名称及委托期限,具体条款以附件目录为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以委托方式下放至广州花都、南沙、增城三区,属要素保障领域权限调整,可研究借鉴其配套监管机制设计,但需具备承接能力与省级指导衔接条件。
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面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个专项行动,提出到2028年底建成一批经过应用验证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等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数据局印发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六个专项行动并明确2028年底目标,其中数据标注先行先试、数据集测评互认、资产化试点等机制对地方布局数据产业有参考价值,可研究借鉴其配套措施与资金安排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在云霄直流通道按照《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方案(暂行)》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以月度及以内交易起步,适用福建、广东相关经营主体。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通知明确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自2026年6月1日起以月度及以内交易起步,并附暂行方案,属跨电网经营区交易机制探索。可研究借鉴其交易组织、出清、结算统筹及信息披露安排,但需具备跨省通道、交易机构协同和监管授权等条件。
国务院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对经指定口岸暂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九市自由行的港澳游艇实行免担保和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政策。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以批复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属行政法规适用调整,地方可研究借鉴其“指定口岸+免担保+临时国籍登记+协同监管”的组合机制,但需具备口岸监管条件和跨部门协同能力。
国务院于2026年5月22日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2号),提出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城市更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目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印发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涉及存量土地盘活、不动产登记优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制度安排,对涉企用地和产权服务有直接影响。可研究借鉴过渡期用地政策、多部门并联审批等机制,但需地方立法权和财政条件支撑。
国务院印发国发〔2026〕11号文件,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覆盖随迁子女教育、公租房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就业公共服务、兜底性服务等重点任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意见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户籍脱钩,涉及随迁子女教育、公租房、社保、医保等多项企业用工密切相关事项,可研究借鉴其梯度供给不得设学历、职称、纳税贡献限制等机制,落地需地方财政与数据条件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在发改能源〔2025〕650号基础上就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作出安排,明确多用户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项目分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适用于新建负荷配套新能源、存量单用户项目吸纳新建负荷、工业园区和零碳园区等场景。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通知在单用户绿电直连基础上明确多用户模式的适用范围、投资建设、运行管理、交易价格与绿电溯源规则,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出口企业、园区和算力设施提供就近消纳路径。可研究借鉴其'以荷定源'规划原则、主责单位机制和小时级绿电溯源安排,但需具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电网接入条件及第三方评审能力。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要求按国办发〔2024〕52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通知未披露试点具体操作流程、项目数量或资金规模,原文未说明地方可借鉴的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专项债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扩围至河北、江西、湖北、重庆,属投融资审批权限调整,可研究借鉴试点地区在项目审核与发行衔接上的机制安排,但需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制度条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4月11日印发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从产业优化升级、能源绿色转型、工业建筑交通数字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部署节能降碳,并强化审查评价、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和全流程监管。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意见将节能降碳审查评价、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差别化电价等制度安排与产业优化升级统筹推进,涉及企业用能、项目审批和园区建设等环节。可研究借鉴零碳园区建设、能耗审查权限动态调整等机制,但需注意地方落实须依托法定权限和能耗统计能力。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财建〔2026〕62号通知,自202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支持30个左右城市(群)实施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聚焦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优先支持铁水联运型、空铁联运型、江海联运型枢纽。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通知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竞争性评审和奖补结合机制,对物流枢纽城市申报有直接指引价值。可研究借鉴其按东中西部差异化奖补比例、绩效评价与预算挂钩的做法,但需具备枢纽城市资质和实施方案编制能力。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落实国家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件,明确2026年江苏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安排。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苏州转发省级2026年“两新”政策,明确设备更新扩围、降低中小企业申报投资额门槛、向企业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缓解垫资压力等机制,可研究借鉴其资金预拨与省市共担安排,但需具备相应财政配套和资金监管条件。
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法》关于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的要求,对部分省份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通报七起典型问题,涉及山西、广西、江西、江苏、内蒙古、陕西、湖南、贵州等地电网企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能源局通报七起电网公平开放违规问题,涉及接网工程费用转嫁、超时限办理、增设前置条件等具体情形,可研究借鉴其以典型案例通报推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做法,需以监管权限和事实核查为前提。
自然资源部对《划拨用地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分为20类、106种具体情形,聚焦《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列举的四大类型调整用地类型和方式,明确列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也可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新修订《划拨用地目录》将划拨范围调整为20类106种情形,并建立部门协调认定机制,地方可研究借鉴其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审查方式,但需具备相应部门会商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并发布政策解读,提出到2029年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文。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可研究借鉴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扩围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的对象界定方式,以及“扫码用电”等免报装模式;落地需供电企业配套电网投资能力和地方便民接电点规划支持。
宜昌市围绕解决项目建设“拿地难、成本高、流程繁”问题,推行“集成办、集约办、容缺办、智慧办、精准办”五办服务模式,覆盖多规合一、标准地出让、告知承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代办服务等环节。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宜昌以“标准地”出让和五证同发压缩项目开工前置环节,并配套告知承诺、豁免清单和代办服务,形成从供地到施工许可的闭环。可研究借鉴其将区域评估成果互用、审批豁免事项清单化的做法,前提是地方具备相应法定授权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