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就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明确管辖范围、经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企业影响与地方借鉴
上海人社局明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管辖分工、条件、材料与办理时限,并衔接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告知承诺试点,可研究借鉴其分级管辖与数据共享免重复提交机制,需具备相应法定权限和平台条件。
追踪材料明确涉及上海的营商环境政策、改革实践与企业服务;保留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和政策阶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就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明确管辖范围、经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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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4日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准予决定、5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以2个月内核查和信用档案约束承诺真实性。可研究借鉴其'承诺即准予+限期核查+失信不再适用'的闭环设计,需具备信用信息平台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执业及监督管理、促进保障等活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商事调解专项规定,明确设立条件、收费公开、诉调仲裁公证衔接及存量组织过渡安排,可研究借鉴其争议解决衔接机制与过渡期设置,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或授权条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2日,适用于本市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行为的调查与撤销决定。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该办法细化了虚假企业登记的撤销申请、调查、公示与执行流程,明确3个工作日受理、3个月调查、45日公示等时限。可研究借鉴其依职权调查参照适用、部分撤销及撤销后信用惩戒停止执行等机制,需以登记机关法定权限和跨部门协查条件为前提。
2026年,营造清朗网络环境连续两年列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并列为“十大攻坚突破任务”之一,上海从政策供给、机制协同、阵地建设三方面构建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体系,在区级网信部门设立“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与公安“守沪e站”、检察院“网络检察空间站”实现“三站”联动、一门式受理,并在街镇、园区延伸设立服务点。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将涉企网络侵权治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网信、公安、检察院、法院协同机制和区级受理服务站一门式受理企业举报,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线索共享与平台限时处置流程,需具备相应协同授权和平台配合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明确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受理裁员报告的分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由浦东新区人社部门受理。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修订裁员报告通知,明确市区分级受理范围与30日说明期,并新增浦东新区属地受理安排,可研究借鉴其分级受理与动态上报机制,需以本地法定权限和机构设置为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改体改〔2026〕695号通知,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的41条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涵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教育科技人才、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等方面。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通知形式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41条经验举措,其中11条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并明确要求依法合规、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可研究借鉴其分类梳理与先行推广机制,但需具备相应试点授权和部门指导条件。
国务院以国函〔2026〕38号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事项以附件目录为准。批复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批复内容。原文未说明调整的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施条件。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行政法规适用调整,可研究借鉴其配套规章同步调整和动态评估机制,但需具备相应授权和监管条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对纳入行业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一个行业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整合准入条件、再造统一审核程序,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浦东以行业为单元整合多部门审批、并联限时办结并统一制发综合许可证,可研究借鉴其清单管理、牵头部门协同和法规固化路径,前提是具备相应授权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条件。
2025年,上海将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列入优化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制定《上海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的若干措施》,从协同治理、打击涉企侵权、规范涉企网络信息传播、政策宣传服务四方面提出12条举措,并在16个区级网信部门设立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与公安、检察站点联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将涉企网络侵权治理纳入营商环境8.0版方案,建立网信、公安、检察协同机制和区级受理服务站,并针对企业举证难优化平台处置流程。可研究借鉴其跨部门联动与受理站标准化运行方式,需具备网信统筹和平台配合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6年1月12日印发修订后的《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六部门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差异化存储比例和动态存储机制替代单一现金存储,并鼓励区块链线上经办。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比例、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替代保证金及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的机制,需具备实名制系统与部门数据共享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沪人社规〔2023〕3号。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档设定改正期限、金额门槛和协商程序等适用要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沪苏浙皖四部门于2025年1月23日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人社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沪苏浙皖四地人社部门统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标准,覆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女职工保护、职业中介等6类情形,并明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可研究借鉴跨省域统一裁量基准的协同机制,需具备区域协作授权和统一执法标准等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修订欠薪保障金垫付处理意见,明确合并使用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简化凭生效法律文书即行垫付的程序,可研究借鉴其垫付项目整合与文书类型清单化做法,需以地方欠薪保障金制度及基金承受能力为前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未延续后的合同履行、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确定、派遣员工工伤责任、跨地区派遣的招工备案与社保缴纳、欠薪保障金垫付及派遣转外包等八方面提出执行意见。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人社局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动后合同存续、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工伤责任、跨地区社保及欠薪垫付等执行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可研究借鉴其将上位法争议点逐项明确、并设定2024年至2028年有效期的做法,需注意其依据的是上海地方实际与既有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适用于上海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清单形式明确人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到可操作条款,可研究借鉴其分类分层设定条件、配套教育约谈机制的做法,需具备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6月14日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明确差异化存储比例、动态存储和保函保险替代机制,兼顾农民工权益与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可研究借鉴其按欠薪记录浮动存储比例及动态存储的适用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有效期与监管流程,明确20个工作日办结、最长2年有效期等具体规则,可研究借鉴其将许可有效期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挂钩、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名录库的做法,需具备相应地方立法权限和信息系统条件。
上海市人社局等八部门于2022年1月4日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上海各区及相关部门。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上海以八部门联合实施意见细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订立书面协议、平台企业监督合作企业用工等责任划分,可研究借鉴其分类认定与部门协同机制,需具备地方立法与多部门协同条件。
上海浦东国际人才港作为上海市首个人才公共服务示范窗口,全覆盖集成80项人才窗口业务,建立“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机制,累计服务约15万人(证)次,其中海外人才业务约占20%。
查看详情与政策原文 →浦东国际人才港集成80项人才窗口业务并争取事权下放,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间从12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可研究借鉴其“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与跨部门数据交互机制,前提是取得相应事权授权和系统对接支持。